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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V劇情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的,推定為未變更。引起合同變更的法律事實不同則合同變更所適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合意、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據《合同法》第77條和第78條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透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並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複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區域性的或暫時的,為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為藉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並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例如,《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可以由法院裁決分期償還。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

      合同變更只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協議,口頭或書面均無不可。合同之變更當務求明確。合同的變更與補充形式區別不大。雙方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簡單的,可以將原合同條款直接引入合同變更協議,或者可以由當事人各方將所有合同文字交齊,進行統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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