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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溼地先森

    真理,永遠站在正義的一方。

    既然你是從業者,在參與企業的生產活動中,不管有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都在主觀上雙方之間就存在了僱傭關係。

    有一些“不法”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喜歡打法律的“擦邊球”。殊不知,除了法律,還有一些規則是可以約束的。

    所以,你可以先和僱傭方企業友善溝通,如果對方拒不承認僱傭關係。那麼勞動者自己就可以透過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被僱傭。然後通過當地的勞動仲裁和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進行合理合法的申訴。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申訴,是能解決問題的。

  • 2 # 彬哥影視影片

    你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或者打12348電話諮詢一下律師!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3 # 彩月39332861

    你好:謝邀請!無論你是在大企業單位工作還是小廠工作,你做了兩個月,當然要老闆給工資你,最好的方法是,你先跟老闆溝通,讓他該給你多少就給你多少,如果你們溝通不了,那就要找那裡當地的勞動局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和平解決,以和為貴,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共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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