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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客觀三農

    自己和母親共有一塊土地,母親去世後,土地合同上只有自己的名字了,其他兄弟要來分土地賠償金,這合理嗎?

    這塊土地有你母親的份,土地徵用時的賠償金就應該有你母親的一份。如果你母親臨終前沒有遺囑,或者也沒有簽定贍養和繼承協議,那這部分賠償費用,就應當由兄弟姐妹共同分享,這是合理的。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老人去世,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子女是有繼承權的,可以繼續承包經營,至到本輪承包期滿。這個精神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還有一個規定,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享受因土地產生的收益。這就說明,你母親的那份土地,一旦被徵用,賠償費就會有你母親的份額。那這個份額就應當由子女共同所有。

  • 2 # 農夫說實話

    不合理,自己常年和母親住,其他弟兄沒負擔過母親的吃穿,有病不管。到母親去逝了來分東西,這叫豬狗不如,來了毫不客氣。

  • 3 # 每日新況

    問:自己和母親共有一塊耕地,母親去世後,土地合同上只有自己的名字了,其他兄弟要來分土地賠償金,這合理嗎?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要看樓主的兄弟是否進行了分戶,還有跟母親是否有遺囑有很大關係。

    假如兄弟沒有分戶的情況,那麼你們就是同一個家庭,雖然耕地的名字是樓主的,但是樓主僅僅是一個家庭的代表,一般這個代表是共同受益人最好,基本都是戶主,也可以是父母其中任何一人,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說到這裡我就覺得樓主的父母當初土地確權的時候沒做好,幹嘛把你的名字寫上去,這樣對其他的幾個兄弟很不公平,因為子女們長大以後要結婚生孩子,可能要進行分戶,一旦分戶就是兩個不同的家庭,對於新分戶的家庭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耕地,這樣很吃虧。

    要避免吃這個虧,在分戶之前就要一家人協商解決耕地的問題,為避免麻煩也可以透過協議處理,也可以向村裡重新提出申請,報批稽核後,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所以其他兄弟要不要分得土地賠償金,主要看樓主和母親是否在同一個戶口下,不然樓主的母親屬於土地的共有人,那麼賠償金就應該有其母親的一份,那這就屬於遺產,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由子女們共同平均分配。

    當然這個賠償金還要看是什麼時候產生的,是去世前產生的還是去世後產生的,如果是去世前產生的,就屬於遺產,子女可共同分配,如果是去世後產生的,土地的性質都發生了變化,其他兄弟姐妹們如果都已經分戶出去,又沒有協議,自然是得不到這筆錢的。

  • 4 # 大宋律師

    謝謝您邀請。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兩句話說不清,我的看法如下:首先,明確你們是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只取得了在承包期內的經營權,土地所有權仍舊歸集體所有。所以你說的土地徵用賠償款概念不準確。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土地被徵用,土地賠償款歸集體,地上附著物賠償款歸土地承包經營者。你和目親為一戶承包經營土地,分二種情況,1.如果母親去世前,你母親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的附著物的賠償款屬於遺產,在假設你外公外婆不在世的情況下,應扣除你為母親耕種的種子等費用後,有父親的,再分給你父親一半後,其餘的由你父親和你姊妹共同繼承。2.如果你母親去世後,地上附著物是你繼續種的,經營的,應賠償給你個人,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因為你母親去世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家庭成員繼承,其他人與你及母親不是一個家庭,只有你可以繼承母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耕種經營。你從事實上也在經營,與集體形成了事實上的土地承包經營。你說的還可能有另一種情況。國家徵用土地後,集體獲得的徵地款,向集體成員分配問題。也分二種情況:一是母親去世前集體分配的土地收益,這個屬於你母親的遺產,在假設你母親的父母親不在世的情況下,如果你父親健在,應當先分給你父親一半,其餘由你父親和你姊妹們繼承。二是在你母親去世後,集體分配的土地收益,因為就你母親原承包經營土地,在你母親去世後,你已經與集體形成了土地承包經營關係,所以,這部分土地集體分配的土地收益應當歸你。其不是你母親的遺產,不能繼承。這個事,是否說的正確,請您參考。

  • 5 # 盤錦陽哥

    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縷清。

    你母親和你在一個戶頭上。比如包括你母親在內你家共有四口人,十畝土地。被徵用5畝。那麼你母親被徵的土地只能佔其中的1/4。再比如你母親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只有你們兄弟三人。那麼這1/4中至少又要有你的1/3。你母親與你共同生活,你負責照顧的肯定要比其他人多。根據公平原則,你所佔的比例肯定還要多些。

    按照農村養老的風俗習慣,如果你母親的土地是因為和你在一起居住和生活,由你照顧她的起居,才歸你經營 ,這就是利益與責任的掛鉤,你母親的土地收益已經不屬於她的財產。也就不能夠作為你母親的遺產。其他繼承人也就無權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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