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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堪稱煥煥盛世的宋朝會發生生子不舉的人間倫理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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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非非空

    所謂的“不舉子”,即生下來孩子不予養活,把他(她)溺死或者扔掉。不只是宋朝,在歷朝歷代都有這種醜陋的現象出現,只不過在宋朝較為明顯而已。

    蘇軾剛剛被貶黃州時,發現當地窮苦人家有棄嬰現象,起初還以為嬰兒有殘疾或者患病。可後來他發現幾乎天天都有這種事,便心生不忍,著手展開調查。結果發現,這些被活埋或者扔到路邊的嬰兒,大都是健康的,只是家庭孩子過多無法承受,才生而不養的。他在一封信中寫道:“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

    於是,蘇軾一面對這些父母進行勸說教育,一面命人四處尋找尚有生命體徵的嬰兒,不久便收養了近四十名棄嬰。他把這些嬰兒分派到有撫養能力的人家,讓他們代為撫養,府衙抽出經費進行補貼。同時又對”生子不舉”者恩威並施,加以教化,逐漸改變了當地這種棄嬰的陋習。

    宋徽宗趙佶就是1082年五月初五所生,由於不祥,所以生下來便置於宮外撫養。他登基之後,馬上把自己的生辰改成了十月初十,並十分隆重地把這一天定為“天寧節”,頗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嘲。

    到了南宋時期,此風迅速漫延,已不僅僅限於五月所生的嬰兒,而是殃及到所有的月份。生而不養,在江南已成為普遍現象。一般家庭,認為生育兩男一女是最為理想的如果第四個孩子出生,無論男女,大都會被處理掉。“嶽、卾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

    在沿海一帶,殺嬰棄嬰之風更為嚴重。“衢:、嚴(今浙江一帶)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之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都說宋代是一個富庶的朝代,為什麼還會出現這樣嚴重的棄子現象呢?

    一,是由於宋代苛捐雜稅過重,百姓養不起過多的孩子。

    宋朝官府不僅繼承了以往朝代的各種雜稅,還增加了許多斂民的新法,比如丁賦(人頭稅)。丁賦在東南最重,各色人頭稅花樣百出,讓百姓困苦不堪。

    著名詩人范成大說:“處州(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之風。”趙善燎在《自警篇》裡也這樣寫道:“民生子必納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

    由此可見,宋朝官府對百姓的殘酷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舉的主要原因。

    孔子道:“苛政猛於虎也。”果不其然!

    雖然在中國,很早就有了各種避孕的物理和化學方式,但一是因為無法普及,二是由於那些方法並不十分有效。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許多地方,人們認為避孕或者流產是大逆不道之事,有悖天理人倫,他們拒絕採取那些控制生育的措施。所以已婚婦女的生育頻率很高。一般家庭,一個婦女一輩子要生下十幾個孩子,特別是三個歲左右時,幾乎每年都要懷孕生產。

    即使在當今社會,早已沒有了古代那些苛捐雜稅,可是如果不採取一定的措施,夫妻倆養育十幾個孩子,也是無法想象的事。所以,在宋代“生子不舉”也就不足為怪了。

    縱使家庭富裕,有能力撫養更多孩子的,他們也不想養育。

    一是兒子多了,每個兒子所分到的家產相對來說就會少一部分,會引起宗族人員和鄰居們瞧不起,甚至會落井下石欺負他們。

    人們常說的”多子多福”,在南宋時期完全不是這回事兒!

    二是南宋人比較重視眼前利益,比如說吧,每次朝廷想要收復江北失地時,江浙地區的眾人都會起來反對。他們擔心收復失地後,會給自己增加一部分負擔,要多交些賦稅。

    在家庭生活中,南宋自上而下形成了一種苟且偷安的心態,自己舒舒服服地過一生即可,不想要過多的孩子給自己新增負擔。

    貧者養不起,富者不想養,無論貧者還是富者,又都不能控制自己的生育,所以就造成了涉及地域最廣、時間跨度最長的宋代“不舉子”現象。

  • 2 # 候塞雷的歷史手札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一首》中說:荊湖北路(今湖北一帶),“嶽、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東坡被貶黃州(今湖北黃岡縣),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東坡志林》)。

    朱熹父親朱鬆《韋齋集·戒殺子文》說,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福建一帶殺溺幼嬰的風俗最盛,朱鬆在福建為官,“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雖有法而不能勝。”

    陳淵《默堂先生文集·策問》也說:“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王得臣《麈史·風俗》謂,在一般情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

    從上述史料歸納,宋代東南地區,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不舉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範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

    官府確也採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如從刑法上嚴殺嬰之禁,甚至對地方官吏也予一定處分;頒佈胎養法,在徭役諸方面予孕婦之家以寬免;設立舉子倉和置舉子田,以資助貧困之家養子;立養子法,准許民戶領養被遺棄的幼兒等。

    儘管政府做了很大努力,申嚴勸誘,纖悉備至,但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它與中國千餘年來多子多福的文化傳統完全相悖,其原因何在呢?

    隨之而來的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銳,所以《宋史·食貨志》分析說:“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範致明《岳陽風土記》也說,荊湖北路“鄂州之民生子,計產授口,有餘則殺之,大抵類閩俗”。說明人多地少,不能維持必需的生活資料的供給,是宋代不舉子風俗盛行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沉重的人頭稅。宋代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稅,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丁賦(人頭稅)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其丁賦承繼五代,以東南地區最重。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談到,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鬥五升”。

    《淳熙三山志》卷十載,三山地區(今福州)“鹹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餘,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稅的三倍之多。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說,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鬥者”。朱熹《朱子語類》中也說到,兩浙地區“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

    《宋會要輯稿·食貨》也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臻《自警篇·濟人》雲:“浙民歲輸身丁錢絹納,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諦》)。可以說統治者殘酷的人頭稅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

    統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這一風俗,一方面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但統治者根本不會有改變這一賦稅結構,來“救救孩子”的念頭。

    還有諸子均分的財產繼承問題。不舉子之風不只盛行於貧困之家,而且也蔓延到衣冠富戶和士大夫之家。楊時《龜山集》卷三談到,福建的建州、劍州、汀州和邵武諸地,民眾多計劃生育,習以成風。雖士人間亦如此。富民之家,不過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所以許多地區,衣冠之家,往往唯有一獨子繼嗣。

    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父兄懼怕繼生子弟分割家產,常常溺殺嬰兒。如《宋會要輯稿·刑法二》在述及福建民風時稱,衣冠之家,家產一旦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主要是擔心其更分家產,建州一帶此風尤甚。

    宋代財產私有制得到進一步發展,土地兼併激烈,衣冠之家如果不加限制地生兒育女,家產被分割過散,不但不能維持其原有的社會地位,而且很可能被人兼併而淪為貧民,為避免家道中衰,只有出此下策。朱鬆《韋齋集》就談到,即使“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懼其分己貲,輒從旁取殺之”。這似乎是衣冠之家防止自己的社會地位遽然下降的一種手段,令人不寒而慄。

    當然,宋代生子不育,尤其以溺殺女嬰為嚴重。其中除中國文化的重男輕女思想傳統之外,還有厚嫁之風普遍的原因。當時無論地主還是一般平民,嫁女之費,常常多於娶婦之用。如《宋史·禮志》載。皇家宗室的公主下嫁,朝廷賜給駙馬的嫁娶費用“倍於親王聘禮”。呂祖謙所訂《宗法條目》規定,嫁女費用一百貫,娶婦五十貫。嫁資倍於娶費,使富裕之家不願分貲,而貧困之家又力所不及,故進一步加劇了溺殺女嬰的風俗。

    有學者以為上述諸條都非根本方面的原因,其終極根源乃在於生產力的不充分發達。指出宋代社會生產力比前代無疑是有很大提高。但人口也比前代倍增,由於封建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消極制約,其生產力不可能得到長足的充分發展。

  • 3 # 2許雲輝

    “不舉子”,亦稱“生子不舉”。“舉”為撫養之意,故不舉子即生子不養、將嬰兒溺死或拋棄行為,常發生於古代民不聊生時,但以宋代最為廣泛而集中。

    蘇軾被貶黃州時,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福建“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史料載:東南地區殺子棄嬰之風最盛,“東南數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正史有“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記載,皇帝亦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

    此言指出了生子不舉根源是“身丁錢”,即“人頭稅”。宋承繼歷代苛捐雜稅,又挖空心思增加不少斂財新招,丁錢即為最沉重負擔,且尤以東南最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鬥五升”,夏稅七千六十九貫錢,而身丁錢高出夏稅三倍。“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安徽“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

    可見,網傳宋朝的幸福生活後面,是可怕的生子不舉。

  • 4 # 羊羊羊75197245

    生子不舉,乃不養育,不教育,甚至溺嬰、殺嬰的行為。此情,“宋"之前就有,歷朝歷代不乏,不過宋時猶甚。僅此而已。

    現在,棄嬰、虐嬰行為也不鮮見。也或心理變態,也或迫於生活壓力。竊以為,當下避孕措施相當多樣和成熟,倘無能力(精力,體力,經濟實力)養孩子,或者就是不願養,那麼請不要生。今天,不存在宋時“不舉”之理由。墮胎,可;溺嬰,犯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已經沒時間陪孩子了,醫院還要搞一些敷衍的學習,應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