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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產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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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惜字如金大實話
根據國家級標準《房產測量規範》,下列九種情況下不計算建築面積:
一、層高小於2.20米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
三、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四、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五、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建築物的空間平臺及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六、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七、利用引橋、高架橋、高架路、路面作為頂蓋建築的房屋。
八、活動簡易房屋。
九、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你好我是專業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的
這個問題在我們房產測繪當中有個解釋,下面我來介紹一下。
說到公攤面積大家都比較反感,但是說到不計入建築面積就有興趣瞭解一下了。
在我們房產測繪當中,有一種情況的裝置用房是不能分攤的,即使這些裝置用房是為小區服務的。這類裝置用房被稱為“為多幢樓服務的裝置用房”
房產測繪當中公攤面積面積的部位包括以下幾點:門斗,門廳,大堂,過道,走廊,前室,電梯廳,電梯,樓梯,管井,屋面樓梯間,屋面電梯機房,裝置用房,外牆,保溫層。
分攤規則是誰使用誰分攤。我們可以看到按照規則來說,為小區服務的裝置用房是要參與分攤的,那麼為什麼不分攤呢?
原因就在於,為多幢樓服務的裝置用房,是為分期建設的小區服務的。或者是為地下不相同的小區服務的。因為分期建設的小區中,房產測繪也是分期進行,分期建設就會出現後面一期發生變更的情況。為了確保面積的準確性,我們只能將為全小區服務的裝置用房單獨列出面積,不能參與任何部位的分攤。同時地下不相連的樓棟共用的裝置用房也是因為各樓獨立計算,所以不能分攤共用的裝置用房。
這就是公攤面積不計入建築面積的原因,不會出現在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