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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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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南陳曦律師
1.自我認知指的是人主觀上的認識,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並受行為人知識、智力、環境等眾多因素的影響,不確定性較強。作為案件證據使用時證明力較弱,因此常常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2.事實依據主要是指客觀存在的證據或者被一般人所公認的知識、觀點,具有穩定性。作為案件證據使用時證明力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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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新經濟資訊
自我認知或多或少的會帶有自己的主觀觀念,而事實依據的要求是絕對的客觀或是明文規定。如果主客觀存在差異,兩者自然是存在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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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簇
自我認知是從主觀出發,事實依據是從客觀出發。
有時候兩者會高度重疊,但是大多時候是有偏差的。
自我認知只能作為佐證,事實依據是作為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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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詩情法意
首先要弄清楚自我認知和和事實依據的定義。
自我認知,是自己大腦裡面的想象,或根據自己的經驗而對事物的性質所做出的判斷。涉及法律所需要的證據方面,就是根據自己對證據的理解和認識而做出證據有效、無效、效力高或者效力低等情況的判斷。
事實依據,本身就是一個法律術語。所謂的事實依據,就是能用以證明事實的證據。這種證據是固定的,不可改變的。
瞭解了這兩個問題的定義,就好解釋它們的區別了。
自我認知,只是自己的認識和判斷,不一定符合客觀事實,不一定存在有效證據所需要的要求,意思就是自我認知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事實依據則要求必須是符合用以證明事實所需要的有效的證據的要求,必須是確定的。這樣解釋兩個問題的分別自然就顯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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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奮鬥的若水
自我認知和事實依據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從文義上來說,也就是從字面意思來看,“自我認知”主要指個人從自身角度對一些事物的認識和看法,偏向於主觀方面;而“事實依據”主要是指的用以支撐、證明事實的一些客觀方面的事實,雖然一些主觀方面的事實也可以當作依據,但是大多數事實依據應該偏向於客觀方面的事實。
二、從專業術語方面來看,自我認知更偏向於日常生活,更加生活化,不一定指法律方面的認知;而“事實依據”更多指的是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這個詞語更多的被法律職業從業者所使用,主要用於案件事實的證明、推理等方面。
三、從證明力的角度來看,“自我認知”由於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其證明力往往較弱,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使用,需要其他證據的補強、印證才能發揮其證明力;而“事實依據”往往是客觀方面的證據,在很多時候事實依據可以被當作直接證據來使用。
四、兩者之間並不是非此即比的對立排斥關係,在很多時候,科學的自我認知也可以轉化為事實依據,事實依據也不一定是純客觀的,有時就是來自於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的認識和判斷。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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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事實與案件事實的區別。
我們一般將自我認知的事實稱之為生活事實,生活事實並不完全是案件(法律)事實,如,友情行為。只有承載權利義務關係的生活事實才能被評價為法律事實,如,買賣合同、侵權等事實行為。
所謂的事實依據是指將生活事實過濾為案件事實,並作為裁決依據的事實。從法律角度觀察,事實依據是專業的法律職業人對生活事實在法律上的判斷。法律人的推理,或者法律適用就是拉近生活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距離,距離越近,法律素養越高。
法律素養較高的人自我認知的事實,可能就是案件事實。如,代寫合同等法律顧問業務,發生糾紛時,易於其他法律人認定案件事實;但是法律素養高的人,也可能曲解法律規定,故意混淆生活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係,如,將純友情行為,約定了權利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