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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法先鋒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非夫妻異性的具體情況如何,筆者以為可能存在這樣幾種可能:

    一、男女均未婚,屬於青年男女,無論是自由戀愛,亦或一夜情,只要沒有金錢關係,純屬個人自由範圍,雖然道德不提倡,但法律亦不禁止,故既不犯罪,也不違法。如果為金錢交易,系賣淫嫖娼,當然就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會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拘留,並處以罰款。

    二、如果男女雙方一方有配偶,二人明知仍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廝混,則可能構成重婚罪。中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亦即事實婚姻。

    另外,如果男女雙方有一方的配偶是軍人,二人中的另外一人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仍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按照中國《刑法》第259條的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在中國古代,通姦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當時又稱通姦為“和姦”。其中《尚書》曰:“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翻譯過來就是對通姦者處以宮刑,應當屬於非常殘忍的懲罰,可謂其苦難當、生不如死。元明清的法律更是規定群眾可以捉姦,允許私刑,甚至可以當場殺死通姦男女。

    大家熟知的西門慶與潘金蓮即為“通姦”,二人不僅通姦,還設計害死武大,可謂喪盡天良,天理難容。如果證據確鑿的話,武松完全可以依據法律追究西門慶與潘金蓮的“通姦”、“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宋朝法律與道德風尚緊密相連,對於通姦這種嚴重違背倫理綱常的行為,當然為當時的人們不齒、深惡痛絕,故武松殺死了通姦的西門慶與潘金蓮,僅被官府判決“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而王婆就慘了,官府認為王婆居心不測,生情造意,哄誘通姦,教唆潘金蓮下藥毒害親夫,以致鬧出人命,有失人倫,違背綱常,故判決凌遲處死。

    自古色字頭上一把刀,中國的古人造字就體現出“色”字的內涵與精髓,“色”字的上面部首是一個剃刀頭,喻意好色與情慾都會降低人對危機的警覺,使人容易受到傷害。

    中國古代因為女人而導致朋友之間反目成仇的事例不勝列舉,比如呂布與董卓因貂蟬而反目,吳三桂因陳圓圓被李自成的部下所佔,怒而引清兵入關等等。

    所以任何時候都應當潔身自好,不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還應當恪守倫理道德,因為一個對社會道德倫理持無所謂態度的人,也不可能保持一顆對法律法規的敬畏之心,實際上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所以中國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理策略。

  • 2 # 閒人249475518

    不是夫妻關係的異性同住酒店一間房,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誰都沒有權利、包括警察都沒有權利去逮他們,誰去逮他們誰就違法,就要承擔違法的後果。

    哪種情況下,不是夫妻關係的異性同住酒店一間房才會被逮呢?會被誰逮住呢?一是公安機關得到舉報他們同住一房有違法行為,即賣淫嫖娼、騙奸未成年人、販毒、破壞軍婚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根據舉報可以到酒店房間查處,如果沒有違法犯罪的舉報,警察就到酒店查客人住的房間,此行為涉嫌濫用職權,客人住的房間,類似家的概念,屬於法律保護的私人住宅,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如強行進入就是違法,要承擔非法入侵的法律後果。一是非夫妻關係,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同在酒店住一間房,被家屬逮住的,其後果大概有幾種可能,一是大打出手,一是當場大鬧一通,一是回去離婚,當然打架屬於治安處罰,將人打傷打殘甚至打死,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總之,非夫妻關係男女在酒店住同一房間,只要不違法,誰都無權干涉,更不要說被"逮"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要是發生戰爭,電視上的軍事專家能去指揮作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