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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設計好好

    樓頂的歸屬

    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則,屋頂與樓梯、建築外立面一樣,應當歸屬於全體所有權人共有。也就是說屋頂應該是屬於建築物全體業主的,是屬於共有部分。屋頂的樓板中心線以下,歸屬於頂樓業主所有。但是事實上屋頂樓板是一個整體,並不可能將其拆成各有一半的狀況,這種情況與我們樓層的分戶隔牆一樣。

    依照我們日常的生活中,屋頂部分的防水如果出現漏水問題,需要維修的時候,是由全體業主共同投票的業主委員會,申請動用房屋維修基金維修,而並沒有要求只是頂樓的業主維修,是動用的集體維修基金。因為屋頂屬於建築物的主體結構,表面的防水是屬於建築的房屋表面裝飾,附屬物,是屬於大家共有的。

    但是實際有這種情況,開發商將樓頂的部分空間劃給頂樓業主使用,比如頂樓的露臺,作為附贈空間贈送於頂樓業主,做空中花園,提高了頂樓房屋的價格,但是這種只有頂層住戶可以進入的屋頂區域,一般出現屋頂維修問題,或者漏水問題,一般是由頂樓業主自行修繕,不應當動用維修基金。

    之所以造成這種頂樓屋頂權屬混亂紛爭,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並沒有特別詳細的進行規定,只是進行了簡單的規定:《民法典》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二百七十一條中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至於什麼是專有,什麼是共有並沒有特詳細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中規定,全體業主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可維修屋頂、樓梯,小區道路等共有部分。據此可推斷房屋樓頂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但是更詳細的規定沒有。也就是說對於部分頂樓專有的露臺屋頂,或者明確規定屋頂就是歸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條例沒有明確。

    綜上所述:樓頂如果是可以從公共通道上去,頂樓業主並沒有專有通道的應當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樓頂只有頂樓業主家可進入的部分,應當認為頂樓專有。通常頂樓屋頂沒有專屬頂樓業主的露臺,只是屋頂的話,是歸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不是頂樓業主的專有區域,如果頂樓業主近水樓臺先得月,私自佔領,屬於侵權,侵犯建築所有業主的共有權。如果造成其它業主損失,或者生活不便的,應當及時停止,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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