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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奮不顧身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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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法律故事匯
法官只看證據,根據證據的證明力來判斷。證據審查要經過法庭質證後,由法官來做出是否採信,作為判案的依據。答辯狀可以舉證,所舉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證明力,要經過法庭開庭,原被告雙方質證辯論後,由法官來做出是否採信,作為判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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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極寒冰16
法官會不會根據被告答辯狀來判案?其實裡面很多問題律師也說不上來。有些照過去說法叫: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倒不一定。殺人償命有很多這種邏輯推翻了,欠債還錢有的就是有錢不給你也瞪眼看著他。如果倆人打架鬧到派出所,總有一個說他打我,派出所會說:你不打別人那別人會打你嗎?這就是辯論你怎麼說!按照法律也有很多矛盾性,都有如果和但是不一樣的用詞說明了靈活性不是死的,如果是死的用不著律師了。辯狀也不見得你就成為根據,但原告律師也能找出露洞破澱,如果法律像數學公式沒律師照樣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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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隨性自由的雪碧CT
被告在寫答辯狀時要注意自己的語言表達,因為答辯狀中寫的內容有可能會構成對原告主張事實的自認,使原告無需提供證明對他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
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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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在他鄉心繫故土
我來說一說仲裁員最近在我的案件中所作的裁決依據,就可以回答你的問題。私募基金公司透過打騷擾電話的方式和我取得聯絡,然後便反覆遊說我認購其發行的基金,告訴我基金處於初始銷售期間,募集結束會進行驗資,符合條件的管理人會向基金協會備案,基金合同經備案並獲中基協書面確認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基金不符合成立條件管理人會把認購款退還給我。其實這些都是對方提供給我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基金管理人為了消除我的投資風險顧慮,還將名下的房產簽訂合同抵押給我,並在簽訂合同時和我簽訂了一份風險提示書,書中告訴我基金既未成立也沒有備案。我交完基金認購款基金公司還給我出據了認購確認書。然而基金合同簽訂後不久基金公司就捲款跑路了。經我多方調查核實,基金公司給我承諾的所有擔保都是假的,無奈之下我準備依約將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當我登陸中基協網站查詢蒐集基金資料時才發現我認購的基金早在對方和我簽訂合同日之前幾個月就已經備案了,依據法律規定基金募集完畢備案後不能再次募集備案。我將備案證明、合同、認購書、風險書、匯款憑證證據提交給仲裁庭,結果仲裁員把經過質證的備案證明、認購書,風險書全部隱藏起來,自己把一個假的連備案二字都沒有的基金成立公告認定為備案證明,然後據此裁決我沒有被欺詐,我雖然是基金備案几個月後才籤的合同認購基金,但我認購的基金合同簽訂前就已經備案了,合同已經生效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是先募集後備案,仲裁員就非要把法律法規規定顛倒一下,認定先備案後募集,眾所周知,合同只對當時人有約束力,合同法第八條即是如此規定,但仲裁員掌握著裁決權力,怎麼認定案件事實,怎麼理解法律法規規定,完全是人家說了算!類似情況時有發生,怎麼判決?事實、證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個別仲裁員眼裡都不重要,裁決結果完全取決於他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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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得不科學。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狀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書面答辯意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但判決的作出,是要以證據作為主要根據來判斷決定作出判決,而不是以答辯狀或起訴狀來決定。證據對誰有利,誰就會得到對其有利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