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侵權角度來看,車輛被劃屬於典型的民事侵權。依據201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即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民事責任承擔是“誰侵權,誰賠償”。所以劃車的人應該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並賠償車主的損失。
其次,從合同的角度來看,首先要明確車主與物業公司是否存在車輛保管合同,也就是要明確物業公司是否對車輛的損壞承擔責任。依據中國《合同法》第365條,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定義中的關鍵點在於“交付”二字。通常業主只是交停車費沒有籤協議,即便是籤協議也是停車協議,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管協議。法官判定是否存在保管關係,主要看保管人是否能夠實際控制被保管物,也就是車主是否向物業交付了車輛。就車庫中的車輛而言,物業公司沒有鑰匙也不能控制該車輛的出入,所以並沒有實際控制該車輛。在沒有明確的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物業公司有保管責任。
從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合同角度來看,物業如果盡到了合同中約定的按時巡邏、檢修裝置等責任,那麼也不會承擔違反物業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能夠證明物業沒有盡到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那麼物業公司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違約的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從收取的停車位產權性質來看,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停車位的所有權是業主,有車的人佔用了其他業主公用設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全體業主,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場地佔用費、佔道費等土地性質收益,應由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該項費用不屬於保管費。因此,物業收取停車費並不等於成立車輛保管合同。
從收取的停車管理費角度看,停車費用中去掉車位使用費,還會有管理費,但這個管理費一般都比較少,一般小區都是隻有幾十元一個月,與車輛價值差距巨大,很難認定為保管關係。
在類似案件中,車主與物業公司可能都沒有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依據公平原則,判定物業承擔10%左右的維修費用,但這一原則的使用要看具體損失的大小和案情,不一定每一個案件都這樣判決。
首先從侵權角度來看,車輛被劃屬於典型的民事侵權。依據201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即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民事責任承擔是“誰侵權,誰賠償”。所以劃車的人應該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並賠償車主的損失。
其次,從合同的角度來看,首先要明確車主與物業公司是否存在車輛保管合同,也就是要明確物業公司是否對車輛的損壞承擔責任。依據中國《合同法》第365條,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定義中的關鍵點在於“交付”二字。通常業主只是交停車費沒有籤協議,即便是籤協議也是停車協議,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管協議。法官判定是否存在保管關係,主要看保管人是否能夠實際控制被保管物,也就是車主是否向物業交付了車輛。就車庫中的車輛而言,物業公司沒有鑰匙也不能控制該車輛的出入,所以並沒有實際控制該車輛。在沒有明確的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物業公司有保管責任。
從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合同角度來看,物業如果盡到了合同中約定的按時巡邏、檢修裝置等責任,那麼也不會承擔違反物業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能夠證明物業沒有盡到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那麼物業公司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違約的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從收取的停車位產權性質來看,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停車位的所有權是業主,有車的人佔用了其他業主公用設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全體業主,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場地佔用費、佔道費等土地性質收益,應由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該項費用不屬於保管費。因此,物業收取停車費並不等於成立車輛保管合同。
從收取的停車管理費角度看,停車費用中去掉車位使用費,還會有管理費,但這個管理費一般都比較少,一般小區都是隻有幾十元一個月,與車輛價值差距巨大,很難認定為保管關係。
在類似案件中,車主與物業公司可能都沒有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依據公平原則,判定物業承擔10%左右的維修費用,但這一原則的使用要看具體損失的大小和案情,不一定每一個案件都這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