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禁止隨身攜帶及禁止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或託運以下物品:
槍支、軍 用或警 用 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製品;
爆 炸物品,如彈 藥、煙火製品、爆 破器材等及其仿製品;
管 制刀 具;
易 燃、易 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氣)、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煙餅等;
腐蝕性物品,如鹽 酸、硫 酸、硝 酸、有液蓄電池等;
毒害品,如氰 化物、劇 毒農藥等;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氣味的物品、可能干擾機上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等。
二、關於禁止隨身攜帶但可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執行李中託運。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包括: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
帶有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棒球棍等體育用品;
以及斧、鑿、錘、錐、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銳器、鈍器;
超出可以隨身攜帶的種類或總量限制的液態物品。
三、關於液態物品攜帶的有關規定
(一)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
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ml)。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即使該容器未裝滿液體,亦不允許隨身攜帶,需辦理交運。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交運。
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膠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旅客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
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攜帶。
一、關於禁止隨身攜帶及禁止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或託運以下物品:
槍支、軍 用或警 用 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製品;
爆 炸物品,如彈 藥、煙火製品、爆 破器材等及其仿製品;
管 制刀 具;
易 燃、易 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氣)、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煙餅等;
腐蝕性物品,如鹽 酸、硫 酸、硝 酸、有液蓄電池等;
毒害品,如氰 化物、劇 毒農藥等;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氣味的物品、可能干擾機上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等。
二、關於禁止隨身攜帶但可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執行李中託運。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包括: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
帶有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棒球棍等體育用品;
以及斧、鑿、錘、錐、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銳器、鈍器;
超出可以隨身攜帶的種類或總量限制的液態物品。
三、關於液態物品攜帶的有關規定
(一)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
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ml)。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即使該容器未裝滿液體,亦不允許隨身攜帶,需辦理交運。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交運。
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膠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旅客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
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