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配偶是要分走的。
從法律依據上,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將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四)與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三)結合起來看就是:
如果當時母親訂立過遺囑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繼承,那麼,子女繼承所得,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假如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沒有宣告只歸一方的,所以,法定繼承所得,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給出開篇的結論。
簡單小結一下:
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配偶是要分走的。
從法律依據上,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將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四)與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三)結合起來看就是:
如果當時母親訂立過遺囑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繼承,那麼,子女繼承所得,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假如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沒有宣告只歸一方的,所以,法定繼承所得,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給出開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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