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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XCEL知識屋

    你好,親這個問題,我想說的有點武斷,不是不敢辭,是在辭職之前,我們要綜合的去分析幾個問題:

    打工者的主要群體,為高中以下學歷,誰普及勞動法了

    目前,在企業車間務工的群體中,仍然以70後、80後為主,甚至好多有90後的,而在所有這些打工者的人群之中,大部分的學歷都是高中以下的,我想問問各位,你們高中之前的教育中,乃至大學有誰知道,什麼是勞動法,甚至大部分人,連勞動法這三個字,都不知道,或許只有學習法律的,在大學階段,有可能有這方面的,可是,學習法律的,又有幾個,在企業裡面幹裝配工的

    學校不教,在企業打工後,有哪家企業,給員工培訓勞動法的

    我想,在國內,甚至在世界上,沒有一傢俬企回去給員工進行勞動法方面的培訓的,如果哪個企業的高層領導,在會議室給員工培訓勞動法,說企業辭退你,要補償多少錢等等,我想,第二天,他就會被辭退,即使老闆多出一個月的工資,也要辭退,原因很簡單,他觸犯了老闆的利益,也就是以老闆為代表的資本家的利益,畢竟,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

    學校不教,企業不說,有哪個工業區的勞動部門,進行法律宣傳了

    學校,我們接觸不到,企業,不給我們培訓,那麼,在外務工的人群中,你們所在的工業區勞動部門,舉行過勞動法方面的宣傳週嗎?我沒見過,不敢規定論,大家見過嗎?

    結論:在大部分的務工群體中,他們只知道勞動法三個字,僅此而已,並不知道,勞動法方面的知識,就是手機上看了勞動法的條款,他們也看不懂,因為法律的文字,如果一個農民,就看懂了,那麼久不叫法律了,那些靠咬文嚼字賺錢的人,也就不值錢了

    因為不懂法,所以不知道企業違反勞動法,那麼,何來因此而辭職?

    是的,有一些人,還是懂一點法律的,知道什麼是勞動法,知道的徹底,可是,他又能怎麼辦呢?關於勞動法的執行,目前是存在地域限制的,試問,有多少中小企業的私企,執行勞動法的?比如在溫州某地,還是電器之都,基本上,大部分企業,都實行的是單休,甚至有的一月要上28天,才會拿到全額工資,至於加班翻倍呀什麼的,老闆不知道,領導不敢說,勞動部門不主動出擊,因此而造成地域性的差異,即使你知道違反勞動法,你從這個企業出去,到下一個企業,還是一樣,你還因此辭職什麼?

  • 2 # 金易2782

    違法的成本太低:以至於違法“一路走好”。

    上訴成本過高:勞動者受制於“生活所迫”而忍氣吞聲。

    造就階層勞動者們怨氣一片!

    不忍者:大打出手,造出一個個不該發生的"故事”

    社會現狀的一大丑陋。

  • 3 # 視職場

    勞動者辭職的理由千百萬,而用人單位違法《勞動法》,則只是員工辭職一種理由!至於勞動者為什麼不敢以此為由而提出辭職,則可能有多種原因!

    1、勞動者對《勞動法》內容的缺失,或者是一知半解,不知如何維權。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違法《勞動法》的是一些中小企業居多,因此在這些企業的勞動者,普遍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即使能瞭解一些相關法律條文,但對如何維權程式不太清楚明白。

    所以,面對這些情況,很多時候勞動者都只會採取逆來順受的接受現實。

    2、勞動者對當前政府職能部門執法的不瞭解,導致他們不信任有關部門的執法。

    很多時候,勞動者只要一提起《勞動法》,都會習慣性的認為政府職能部門是為企業說話的,不可能來幫勞動者說話!

    這已經是職場勞動者一種非常普遍性的思想認識,因此,他們也都會覺得即使用人單位違法,最終都是以不了了之而結果!

    既然如此,那我辭職告用人單位還能有意義和作用嗎?

    所以,這是勞動者一種錯誤的判斷認知,導致了他們不敢辭職。

    這種情況也迫使勞動者不敢輕易辭去眼前的工作,畢竟他還是會權衡自己的得與失!

    4、勞動者個人能力的限制,導致他們不敢隨便辭職!

    由於這些勞動者普遍文化素養不高,個人工作能力不強,導致他們辭職之後,找工作會顯得較為艱難!

    這也是很多勞動者在面對企業違法之時,很難做出辭職的決定!

    畢竟像這種技術性不強的工作,肯定是競爭非常的激烈,如果勞動者冒然辭職,將很難再找到眼前這樣的工作!

    這也是導致很多勞動者面對企業違法時,不敢辭職的原因。

    5、勞動者擔心維權時間過長,自己無法承擔此過程帶來的損失,會感到得不償失。

    很多時候,企業就抓住勞動者無法耗這個仲裁判決的時間,承擔不了這個維權過程的經濟損失。

    事實上也是這個樣子,一旦透過法律維權通常會花兩三個月的時間,維權的花費不高,但此過程中,勞動者花費的時間精力較多,都是靠打工過生活的勞動者,又如何能承受這個損失呢?

    6、可能用人單位存在一些非法手段,對勞動者形成恐嚇或威脅,導致勞動者不敢辭職維權。

    前不久網路不是報道了,有5、6名勞動者辭職維權,結果被用人單位顧人將其暴打一頓,最後這幾名員工,不得不為了生命安全,逃離當地!

    所以,這也是一些勞動者不得不顧的地方,覺得胳膊拗不過大腿,只有接受企業違法的行為!

    當然,勞動者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不一定非要採取辭職的方式,也可以主動向企業工會反映,由工會組織代表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處理!

    不過這種做法,最終也很容易導致用人單位的報復排擠,可能失去工作!

  • 4 # 筆記簿杏豆

    違反勞動法的單位多了去了,大張旗鼓的某單位996不就是例子嗎,雖然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行為,但有些單位是明知故犯,員工也很無奈,通常因為單位違法不幹辭職的員工主要都有這樣的表現:

    1.員工缺乏基本的勞動法常識,以為現狀合情合理

    相比之前,現在大家對於勞動法雖然沒有系統的學習過,但是透過網路也是一知半解的瞭解一些,但還是力度不夠,就找我諮詢過得一些朋友連不籤合同怎麼處理都不會,所以在不懂法的時候就會以為單位是正規的。

    2.員工自身工作能力不足,沒有遊刃有餘重新擇業的資本

    有些能力強的員工可以透過不斷的擇業實現工資的一再增長,而往往沒有能力的員工只能掉在一個樹上,即便是公司各種行為不規範,甚至已經違法到侵犯到個人利益了,但他們還是不敢主動辭職,因為沒有擇業的資本,只能選擇委屈求全,因為辭職後也不能找到其他更好的工作,索性繼續幹著現在的工作,反正單位違法侵犯的是所有同事的利益,也不至自己一個人,用這種思想自我麻醉,聊以慰藉。

    3.員工資訊閉塞,坐井觀天,認為外部的環境都這樣

    在大家簡要的瞭解一下外部環境以後,就會發現身邊朋友的單位也會存在違法行為,比如不按時交社保,或者不足額交社保,又或者不籤勞動合同,還或者單位與員工試用期約定不合理等諸如此類,加上一些巨頭公司明目張膽的996上熱搜,都是違反勞動法本身條款的,有些員工會自我認為大環境都是這樣,我辭職跳槽後遇見的也可能還是這樣,又或者還不如現在的單位,便沒了勇氣考慮辭職擇業。

    4.大環境導致的員工維權比較難

    在北上廣深這樣的城市,就業機會多,就業環境好,同時勞動者維權相對比較容易,但是踹除此之外的城市,尤其是三四五線的城市,不用說勞動者,就連單位也都不懂勞動法的內容,談何不違法?

    即便有些小城市的單位清楚勞動法規定的條款,但依然我行我素,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員工申請仲裁也無果,至於為什麼仲裁都解決不了大家心裡都一清二楚,不便贅述,所以員工也很無奈,明知單位違法,卻沒有為自己維權的能力。

    所以辭職的原因有很多種,單位違法也不是非要辭職,還是先盡力的想辦法處理,以達到自己權益被尊重為目的,辭職不是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式,如果是能力比較強的同仁完全可以到正規一些大企業工作,不僅法律有保障,收入更有保障。

  • 5 # 申律師

    辭職受個人再就業,辭職後生活狀態,辭職後隱性成本等限制。

    但核心一點當前大部分私營企業無視勞動合同法,職工要生活也要承擔更多的負擔,導致整個就業環境出現一邊倒,職工容易出現就業一片黑的情形。

    應對就是要儘可能在規範企業就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只有人人維權,方能有可能扭轉資本的貪婪。

  • 6 # 趙東海律師

    看到很多人首先提及的一個問題,就是普遍存在的司法不公。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首先確認這是現階段社會普遍存在的現狀。在此就先介紹一下關於勞動爭議的司法狀況。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後,整個深圳地區的勞動糾紛爆發井噴,以2012年為例,有過記錄的勞動糾紛超過8萬起,最終走到訴訟階段的在3萬宗上下。本人從2012年開始在深圳市總工會勞動爭議援助律師團隊工作兩年,專門為月工資不超過4000元的人群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律師費由市總工會承擔)。一個小團隊三四個人,2年內承辦了超過300宗勞動爭議案件。現實中,勞動者提出辭職並維權,基本不外乎幾個訴求: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剋扣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違法解僱、擅自調崗調薪。個案不再說了,從總體結果上來說,勞動者做原告(申請人)勝訴或者半勝訴的情況超過90%,基本是所有型別的訴訟案件中勝訴率最高。企業完全勝訴的情況有,但是非常少。換句話說,只要一旦走到訴訟階段,尤其是在員工有律師的情況下,企業或多或少要出點血的機率非常大。對企業來說,賠點錢事小,對整個企業影響頗大。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不久後,不少企業主都痛罵勞動合同法為惡法。更逗的是,極端個例的員工在瞭解勞動合同法後專門做起碰瓷的生意:隨便找個工作入職後故意以各種理由不籤勞動合同,幹幾個月就去找法律援助,一口咬定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不花一分錢把案件丟給律師自己重新找工作,迴圈往復。因此,從整體上講,2008年後深圳地區的企業用工合法化比之前前進一大步,但是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與此同時,員工本身存在一定問題讓企業感覺苦不堪言的也不鮮見。當今社會,普通人生存下去已經不易,企業的壓力也普遍不小,立場不同,感受不同。但是最終到司法訴訟程式中,普遍企業處於弱勢,這是現實。當然, 以上僅就深圳地區而言。

    那麼下面我們回到原來的問題上。為什麼不敢辭職?其實辭職是最簡單的事情,而每一個人在辭職之前都面臨兩個一個問題,其一為辭職能得到什麼;其二為辭職後怎麼辦。

    首先來看第一個,辭職能得到什麼。一般較為關注這個問題的人,普遍工作可替代程度較高,工資不高,普遍文化素質不高。對於此類人群,其衡量的更多的是在辭職後獲得賠償的數額與換工作的成本。一旦經過計算後發現能夠得到的賠償並不足以擬補離職後的各種成本的,自然不會輕易辭職。

    再來看第二個,辭職後怎麼辦。一般關注這個問題的人並不太在乎辭職後眼前的賠償,而是長遠來看,自己的職業規劃與發展。比如能否從現今的工作與職位中積累更多,換工作後綜合待遇能否更優(高階打工者由其在意),維權行為對自己在圈內的影響等等。

    最終,人都是理性動物,所有的決定都是在自己的立場、環境和認識水準中作出的最優選擇。

  • 7 # 簫劍客

    百靈鳥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比比皆是,為了養家餬口,為了生存,勞動者只能忍氣吞聲,甚至連談辭職的勇氣和資格都沒有。

    我的老家,屬於三四線城市,經濟主要是以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為主,其中,第二產業又是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例如紡織企業、食用油企業、低端鋁生產企業、化工企業等。這些企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且都是廉價勞動力。

    我們老家山東濱州的山東魏橋創業集團下屬的魏橋紡織集團,就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它的員工,大部分是三班倒,上班就是12個小時,沒有固定的休息日,只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這些都違背了《勞動法》的規定。

    可是,很少聽說有職工因為企業違反《勞動法》而辭職的。為什麼這麼多員工,不敢辭職,甚至都不敢找相關部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因很簡單,他們迫切需要這份工作,需要在這裡拿工資養家餬口。

    在魏橋紡織集團工作的員工,大多是文化水平較低、學歷很低、沒有太高專業技能的人,其中很多都是當地的農民。

    對他們而言,能找到這份工作,已經非常萬幸了,而且每個月的工資能夠達到3000元-4000元,工齡越長,工資還能不斷地上漲。這就是相當高的工資了,比在家種地的收入要高很多。而且,也不影響他們在家務農。

    如果他們辭職,他們不一定能夠再找到一個這樣高工資、又相對穩定的工作。失去這份工作,他們的家庭收入會銳減。孩子上學需要錢,他們日常開支、人情往來需要錢,生病住院需要錢。一旦他們辭職,他們的生活將很難保障。

    如果他們辭職,他們的下一家單位,未必能完全遵守《勞動法》。在三四線城市,部分企業不遵守《勞動法》的現象普遍存在。他們也不能保證能夠找到一家完全遵守《勞動法》的企業。因此,與其出去嘗試新的企業,不如在這裡安心掙錢。

    如果他們辭職,企業可以立即用相同的條件招聘到新的員工。而你,不一定能找到新的工作。

    這是當前社會中的無奈。底層的勞動者,沒有選擇公司的權利,沒有改變企業用工狀況的能力,更沒有辭職的勇氣,只能默默地接受現實,坦然的工作。

    對他們而言,苦點累點不算事,只要能夠掙到錢,養家餬口,讓家人吃上安心飯,過上安心日子,這就足夠了,也心滿意足了。

    以上是我的個人見解,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 8 # 守柮慎獨

    因為違反勞動法是大部分,而不違反是小部分。違法成本低,而遵守的企業卻沒有好處。

    歸納起來有這幾種原因:

    1.從企業來說,大企業福利好,收入高,即使違反勞動法,為了收入,很多求職者只能忍氣吞聲,因為想進這些大企業還有背調,你告過企業,可能入職就會被考慮進去。小企業來說,90%的小企業生存不過三年,你去告他,他直接就以各種理由辭退你了,甚至他自己就倒了,賬上沒錢,法人不認識,你奈他何?

    2.從執法角度來講,隨便一個勞動官司,從打官司開始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越不正規的企業從一開始就防範著你了,很多證據不齊全,況且勞動者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很多認為理所當然的證據結果根本不算證據,前面對企業不敢說,後面就成了想找找不到了。一場官司跑下來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兩年,越是有“經驗”的老闆,法人不是自己,公司賬上沒錢,地方是租的,在合同、考勤、各種工作流程上本來就設定了各種陷阱,甚至還有專門的法務部們陪著你慢慢打官司,勞動者面臨著取證困難,最後實際承諾工資認證困難,找新工作又會被影響,要偷偷摸摸的去,更關鍵的是打贏了根本執行不了的問題。反正企業沒錢,哪怕實際經營者還在經營,法院只能讓勞動者繼續提供線索,而且開庭之類的又要本人參加,勞動者耗不起,也拿不回血汗錢,最後不了了之的也是大多數,眼看著老闆仍然鮮衣怒馬,搞不清楚為啥不能列為失信人,所以乾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算自己倒黴。

    總的來說,勞動者維權難,企業違法成本低,越是需要勞動法的勞動者越需要工作,而企業則是互相理解甚至互相幫助抵制維權的勞動者的,就像國家規定孕婦要享受優惠,結果企業就連適齡女士就業都被防範和被歧視,真的要勞動法起到規範市場的作用,不是現在這種不告不理,也不是法律引導讓社會力量自己消化的策略,而是國家真正主動投入力量讓勞動者和公司的運營更加規範,把勞動法貫徹到每個企業日常運轉中,那時候勞動者才會真正享受到國家的關懷,企業才不敢陽奉陰違。

  • 9 # HR姜尚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員工即使是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約有如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顯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因用人單位採用欺騙手段和違背勞動者意願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6、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上所述,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上面任意一條,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是不是單位有違法員工就要提出離職呢?員工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違法的部分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大小是否在員工個人承受範圍之內;

    例如用人單位經常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但員工的綜合收入在同行業中屬於非常高的水平,雖然企業有違法,員工考慮自己綜合收入很高,就可能選擇不離職;

    再比如員工綜合收入很高,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員工很看重社保,這種情況員工就可能選擇離職並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員工要審視自身條件,如果離職是不是容易就業或有其他出路;

    例如很多小超市的理貨員工資很低,也就1000出頭,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此種情況超市是違法的,但員工往往不選擇離職或是去告超市,因為很多超市理貨員都是年齡偏大,就業困難的婦女,如果離職了就業很困難會影響家庭收入。

    3、用人單位違法,員工選擇離職並依法維權,員工要考慮維權的週期、成本是否在自己承受範圍之內。

    4、從現單位離職會不會影響自己日後的就業;

    做出離職的決定並不在於敢不敢,不是一時的賭氣,要理性的分析離職的利益得失。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情況非常嚴重,員工當然要義不容辭的選擇離職並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員工覺得用人單位的違法對自己造成的損失很小,也可以不需要離職。

  • 10 # 職場點兵

    首先說我在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都二十多年了,基本上很少見到因為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而辭職的(排除拖欠工資或者企業做一些非法業務)其它的諸如沒交社保或者沒簽訂勞動合同等一般性違法,基本上員工都是默認了這樣的事情。我想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簡單的談一下這個問題。

    1)很多員工在入職的時候都已經被告知沒有繳納社保或者其它問題,作為一名員工在現在就業的大環境不好的情況下,自己可以選擇的機會並不是很多,只要企業能夠按時發工資並且工資待遇能夠達到心理預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並不是他們目前所需要核心關注的。

    2)還有一些員工基於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是很瞭解,以至於他們雖然維權意識很強,但卻不知道相關規定,導致他們維權不知從何下手,更不知企業的違法行為在哪裡。

    3)迫於生存的壓力,因為很多人基於經濟條件不允許,在面對房貸和車貸以及家庭每月固定支出必不可少的情況下,你要讓他因為諸如此類沒簽合同或者社保問題選擇離職,那麼每個月的固定支出從何而來,並且這類問題對他們來說並不是目前的大問題。

    4)在很多時候,企業在人才市場本來就是屬於強勢的一方從在,而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面對現實,很多中小企業都是這樣那樣的問題從在,無非就是從這個坑裡跳槽到那個坑裡,只是所面對的違法情況輕重不同罷了。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勞動合同法制訂的時候大原則首先是保護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利息,也就是勞動合同法的“單保護”原則。

    5)最後一種情況就是在勞動者不瞭解相關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他們被企業HR所忽悠或者拿工資以及其它事項相威脅,造成員工有所顧忌輕易相信別人。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 11 # 神秘湘西微記錄

    大家好!我是湘西九哥,針對題主這個問題,不想唱高調,如實說說個人觀點:

    一、第一個層面:

    作為一個有一定閱歷和經歷的人應該認識到:在法律不是很健全的社會里,有時候,法律是法律,現實是現實,不是憑一己之力就能完全改變的。

    二、第二個層面:

    若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自己又有離開的實力和勇氣,那就不必有什麼顧慮,收集相關證據,協商不成,告它就是。

    三、第三個層面:

    哪怕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自己卻沒有離開的實力和勇氣,這種情況下,要麼聯合廣大員工一起申訴,要麼就選擇忍氣吞聲,任人盤剝。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公司提供的待遇不錯卻很難招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