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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韋喜律師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透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據下列程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迴應;雙方協商;雙方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備案。

    二、被派遣勞動者因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以解除原因中有無過錯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有過錯解除是指由於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而導致無過錯的一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過錯輕微時,不屬此。無過錯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或者其過錯行為輕微不足以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單方解除勞動。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在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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