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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律師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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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隱形人
首先,我們大致回顧一下這一事件: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某日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在明知這批產品必須經過他倆檢驗才能出廠的情況下拒絕加班,結果導致公司損失12萬元。公司將二人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判決的依據是: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然後,簡單談一談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1. 這兩位員工既然對公司如此重要,卻為何要求續簽而不得?
如果公司看重兩人的能力,而且又沒有計劃招聘新的檢驗員,按理來說是應該同意續簽的,沒必要互相僵持不下。不過,也可能是公司不願意被員工威脅,助長這樣的風氣。其中的真實緣由,我們也只能靠猜測。
2. 何為緊急任務?緊急的解釋權歸誰?
有網友提出:如果平時接100的單量,如今卻接1000的單量,整整是平時的十倍,這算緊急任務嗎?當然算,可是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嗎?當然有,而且責任還應該出現在公司身上。所以,公司應該有產能檢測,而公司高層應根據公司生產能力的大小來接單。否則,如果公司一直接超量任務的合同,員工就該一直為完成公司的超量任務而不斷加班嗎 ?
3. 如果員工遇到緊急情況,能否得到公司平等的對待?
這一事件中的緊急任務只是相對公司而言,當公司遇到緊急任務需要員工服從加班安排。那如果當員工遇到緊急情況需要請假的時候,公司能否人性化批准,不用那麼多繁瑣的手續?也不用扣減工資呢?這也是公司應該思考的一個問題。
最後,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都各有各的不易,還是希望大家多一點相互體諒,也希望所有的付出都能被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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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沛錦Astro
錢不錢的不是問題,主要是資本的態度。
是真把勞工當韭菜,能榨多少就榨多少,還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和勞工相處。
WLB(Work Life Balance)生活工作平衡提了這麼久,該猝死還猝死。
作為一個非資本方的工薪者,我嚴重抗議這個結果。
這是對勞動者的極大不尊重。
如果現在我們不反對這個判決
不久之後強制加班就會被“資本方”合法化!揮舞著資本大刀更加肆無忌憚地割韭菜
話說回來,我非常贊成歐文的8+8+8
留點時間給自己,充實一下個人生活,也給自己一點放慢腳步思考反思提高自己的時間。
把所有時間都給資本方了,就真成了機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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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個程式設計師的奮鬥史
為了改善工作條件,爭取8小時工作制,1877年,美國曆史上第一次全國罷工開始了,隨後不久遭到了嚴酷的鎮壓和審判。為紀念這次偉大的工人運動,在恩格斯組織召開的第二國際成立大會上宣佈將每年的五月一日定為國際勞動節。
然而,在五一勞動節到來之際,居然可以爆出這樣的新聞,簡直是對勞動者權益天大的諷刺。
我們來看看事件發展詳情詳情:
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法官: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劃重點:公司的專案違約的原因竟然是因為這兩名員工拒絕加班,可見他們兩人的重要性。然而兩人拒絕加班的原因居然是為了逼迫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既然這兩個人在公司的的地位如此重要,公司為啥不給人家續約???
我們再來看看法官的裁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緊急情況”?這四個詞該如何來理解呢?加入公司每個月瘋狂接單、交貨,那是不是每天都可以以“緊急情況”為名強迫員工加班?你不加班?等著被老闆起訴賠償吧!
何時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最大範圍的保障呢?資本家的底線還存在嗎?在這個普天同慶的五一勞動節,祝所有勞動者節日快樂,遠離996,甚至007這樣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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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衛步兵師
首先,公司說有緊急任務,員工拒絕加班屬違法,揚州市邗江法院居然認可了,社會影響太壞。
正如很多網友指出的那樣,很多公司就此宣佈,一年365天都有緊急任務,不加班就罰員工的款,你看會發生什麼惡劣後果?反正我是不敢想。
再說具體訴訟,其實我們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這個案例是2019年判決的,估計可能是2018-2019年發生的事情,那麼適用的法律可能有兩條:
如果事情發生在2019年12月29日之前,
那麼適用的是原勞動部1995年的《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其中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有關用人單位,特別是揚州某公司照照鏡子:
你一個出口訂單,和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要事,沾邊嗎?
國防緊急任務,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您配嗎?
我看是都挨不上。
如果事情發生在2019年12月29日之後,
2018年12月29日正好修訂了勞動法,有關安排加班的內容寫進了勞動法。
勞動法的立法機關你們懂的,高於原勞動部,所以目前以此為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鍵詞:雙方協商後,員工不同意,那就是協商不成了。
那麼這個揚州某公司,我倒是希望您能找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就是一個普通公司,國計民生的大事挨不上,自己看著辦吧。
所以,我倒是想看看這個揚州市邗江法院的法官瞿森斌能拿出什麼合理的法律條文解釋來。
順便,剛才搜了以下這個瞿森斌,第一條結果:對弱勢群體要做到情理雙容。
到底誰是弱勢群體?
難道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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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北日月升
#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
這個問題涉及不同法律的兩個條款。
第一個是《勞動合同法》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和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第二個是《勞動法》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
這兩個條款看似矛盾,實際是反映同一問題的不同方面。
個人看法,一般情況下,應當遵守《勞動法》三十一條規定,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但是一些特殊情況下,加班又不可避免。例如,訂單規定交貨期快到了,是加班趕出訂單還是按點下班賠償對方違約金?已經到了下班點,裝置壞了,生產經營又急需修復,是回家休息還是加班修好?陰雨天要來了,是加班把貨物搬進倉庫,還是任由雨水將貨物泡湯?類似這種問題,需要管理者和工作者正確處理情與法,法與理,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避免因小失大。
當然了,作為公司,儘管有些加班是公司必須的,但是作為一家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日程,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杜絕用合理的利用為不合理的加班找藉口。
作為勞動者,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如果的確是由正當理由,應當維護公司大局,不能為一己之私利損害公司的重大利益,當然了加班應當有個度的限制,偶爾為之可以,如果經常加班,那麼這家公司的管理就不能說是沒有問題了。
總的來講,法官的判決基本維護了公司和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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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警濱
這個問題不管國企私企都首先以勞動法為準則,勞動法明確規定,加班是勞動者自願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後拒絕加班是正常行為,也是個人人身權力和自由,他完成任務後應該正常下班休息,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審判罰款屬於不合法的,用逼迫簽約更不恰當,簽約和加班是兩回事。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企業領導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職工隨便加班,在特殊情況下加班,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如果職工本人不同意任何人無權干涉,豈有強制加班的道理?強制本身就違法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權。你有訂單不是就在加班這個接點產生的,訂單是原先很久前就知道的生產任務,為什麼沒計劃沒按排?在人員配上做好調整,按時完成任?本身主管就是沒有盡到責任,對生產進度心中沒數,就是按排加班也是提前做人員調整,和相關人員商量確定,哪有事到臨現找人現按排,完全屬管理責任,就兩個人加班就能完成訂單?理由根本不充分,為什麼不能提預約,完全可以避免違約事情的發生。勸這位領導還多提升一下自已的管理水平,多在主觀上找原因,如果真心實意反省一下自己,可能以後會有很大的進步,同時避免這樣低端事件的發生。希望你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一點小事又經法律豈不可笑,如果老闆這樣對你你會心服口服嗎?再先進的科學,再先進的管理,死板硬套教條,以權錢的作用提高效率純屬做夢!真正提高效益的是因地制宜合情合理的方法和被你溫暖的人心!!!心甘情願的急你所急,想你所想,那才是真正讓人佩服的管理者。不是你的職工有問題而是你自已沒有做好。希望這件事你自已再去處理一遍,既然他兩個人想續約,你把工作做到他倆心甘情願的為你著想,並主動加班。那時候你才算一個合格的管理者,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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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絢彩年華火熱青春
俗話說胳膊擰不過大腿,權力和金錢都掌握在人家手裡,雖不願意加班要是受不了人家罰錢、扣錢最好還是把班能加就加了才能不被千方百計算計!
我前年每一天上完十二個小時後七點半下班後,再加班到九點半,再收拾收拾,吃飯什麼的度,每一天睡不了幾個小時,我以前讓他們結算一年多的加班費,他們把幾張有我加班的底單丟了!但去年十二月我、一個同事和班長針對過一回,那時就加了大幾十天的沒結算!單據丟了的明知道我加的也不給結算!
所以加班加的再累再困也一定得自己把加的班的時間記好再跟隊長針對好!以防日後結不了加班費呀!
去年春天朋友給介紹了一個輕鬆、飯菜好、時間短、公資還高几百的工作,跟隊長一說,隊長說得等一個月以後有了人了後再辭職!
但是大幾年前有的公司要是人多他們就會以調派為名讓你去陌生的地方去上班,同事們不讓我去,說那邊累,我說不去,人家老闆就說他的兩個親戚要到我們那去,我說:你讓他們去幹那掙得多的吧!老闆說他們都幹不了那的!我說:我去那兒也幹不了!老闆就說:那邊的隊長就是跟你在一塊坐了很長時間的那誰誰,要你去,你準能幹得了!我說:“我去那幹不了!”隊長讓我留下,我說:“非得讓我去,我就辭職,讓你的兩個親戚在這幹吧!”“老闆問我不在這幹到哪兒去幹?”!“我說:“還沒地方去幹呢?
!”但是結工資可少了很多!二月份上的沒剩幾個班了!節假日都不給算工資,日工還少算很多,年前欠的工資都沒給,人情比紙薄,我沒多說拿了行李就趕緊去找工作,從下午一點半結了那少很多的工資時間不長就找到工作了!同事、隊長、大隊長對我都很好,有時一天能掙一百五十元左右!…………
加班後導演還讓我配合主角拍片子呢!那時一天上十八個小時的班也不覺得累!!!
我去了不到兩個月,看見我以前的一個同事兒在大街上左右巡望,沒等我說,他就對我說:“老闆讓你回去上班,老闆讓我叫你回去幹,我找了你快兩個月了!老闆讓我一定把你叫回去,”我說:我在這挺好!人家不讓我辭職!我快兩個月的工錢怎麼辦!?你們跟老闆是親戚多吃香呀!”我想想換一個地兒幹損失那麼多怎麼可能回去呢!況且這邊同事們相處聊天都很好!……
我後來因用對講機跟消防隊長說商店老闆回家了還讓我去遠處給他買水不?!他說讓我到外面去買,我就去很快買了回來,回來他還誇我買回去的真快!還很涼!他說讓我喝一瓶,我說你們喝吧!”但是他讓我給他買水讓大隊長知道了,把他一頓臭罵,罵他強迫員工給他去買水!接著他又被一個員工打得眼眶腫了!出不來氣就總刁難我撒氣竟用硬物砸我!我只好換了一個地,但是卻因拖欠工資很嚴重,我們都沒錢花了,同事兒天天要工資,實在沒錢買飯吃了有十來個人告了老闆,他們讓我參加,老闆不讓我參加告他們,說他們告也沒用,等到他們告了老闆判決下來的結果因拖欠工資打官司給發了!領頭的立即帶他們找了一份工資高的工作!我們沒參與的卻按一個月少給五百發!他當隊長!天天給我打電話讓我到他們那去上班!那隊長雖然很好但煙癮大!我不願靠近吸菸的!就一直沒去,那地方常發生打架、動刀的事兒大多數人幹不了多長時間就不幹了!掙那點兒錢卻常現場恐怖伴隨我們!有時傷好幾個人!我也另選了一份工資少!、但是大多數人不吸菸、比較隨和可靠的工作!!!!!!…………
少年時想在多方面有所成就!可是隻能時光荏苒!、歲月蹉跎不饒人!!!人生只能留下太多的愧嘆
與相當的無奈!!!!!!…………
雖不願隨波逐流也只能任人生變化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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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強不息絕境重生
這種問題屬於個別現象,有的員工就是任性。在一方面嘛,就是老闆平時和員工相處,不是太融洽。在有的廠家有訂單和義務的情況下。應員工隨意不上班,不加班造成的訂單損失。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老闆是有理由讓員工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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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由自在的小生活
首先公司違反了勞動法。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在規定的時間上班以外的時間都屬於員工個人自有支配時間!“罰款”更是觸及了法律!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去舉報。舉報後員工肯定會得到一個圓滿的答覆!員工所在公司也會得到相應的處罰,也就是罰款!只不過公司以後可能你就呆不下去了。得換公司了!所以為了一萬八千塊離開這樣的公司也是值了!再加上公司還要給你補償還是值得的!
回覆列表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一家公司檢驗員。2018年5月,由於公司急需交貨,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安排兩人加班。兩人為了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以不加班來要挾公司。最後由於公司延誤交貨時間,造成公司支付合同對方違約金12萬元。
據說上述案例被列為邗江法院五個典型案例之一,但是還沒有看到判決全文,不太清楚詳細案情,姑且發表一下我的初步看法。
一般企業都會在規章制度中確定一千至一萬元左右即構成重大損失,何況現在損失達到12萬元。但是,我認為員工拒絕加班並不必然導致該損失發生,而且要求員工承擔損失也受諸多條件限制。
企業要求員工承擔損失的前提是雙方事先有約定,沒有事先約定,企業即沒有請求員工賠償的基礎,即使員工有重大過錯;在有約定的前提下,員工一般的過錯也不應擔責。
勞動法律與普通民事法律中的權利義務有很大不同,不能用普通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員工的違紀行為以及造成損失的賠償。員工故意毀壞公司財物,可以尋求公權力保護,但是其拒絕完成緊急生產任務與造成重大損失之間沒有必然聯絡,只能認定為一般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