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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育學筆談

    但事情並不順利,於是就延誤了交貨期,從而導致給客戶賠償了12萬元的損失,經過法院的協商,兩位員工賠償了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因為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需要服從安排。

    對此有媒體採訪了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天玉,他認為現在企業加班太普遍了,時間一長,大家都認為是理所當然了,對於法院判決兩位90後員工賠償18,000元,王天玉認為:這太荒唐了!

    即便員工想以此來要求老闆繼續續簽合同,企業也必須要遵守勞動法規定,平均每週最多工作44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個小時,這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要超出這個時間點,必須要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在不同意的情況下導致相關企業的損失和員工似乎沒有太大的關係,畢竟是企業違法在先。

    另外,有些事情大家心知肚明,企業的一筆大訂單,真的會因為兩個員工不願意加班,就損失掉嗎?我甚至都懷疑這12萬元是不是和客戶企業協商出來的“損失”!

  • 2 # 宸安落定

    加班,就是額外工作,既然是額外的工作,員工就有干與不幹的權利,需要公司與員工協商完成。

    員工不加班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要賠償1.8萬元,那員工加班,公司給提多少利潤?

    作為老闆,別老想著自己的利益,除非確實有事兒,很少有員工會拒絕加班,特別是有緊急任務時,許多員工都會不計私利。

    那為什麼偏偏這個員工拒絕加班,是真的“叛逆”嗎?還是這之間有什麼誤會?還是隻想讓馬兒跑,不給馬吃草?

    員工既然同意加班,就要把工作幹好,不想幹提前說,因洩私憤造成公司損失是違背職業道德的。

    如果老闆讓員工加班,能加就加,不能加班說明理由,沒有理由就要幹好,拿這份兒錢就要幹這份活兒,不能因為發洩個人的不滿而耽誤公司的業務,這是不道德的,賠不賠錢尚且不論,但公司想要處理員工,這理由還是非常充分的。

    加班是受法律保護的,加班報酬也是有明文規定的,如果公司不嚴格落實,又怎麼能指望員工傾力奉獻呢?

    什麼都是相互的,當老闆不能只想著壓榨員工,當員工不能只想著少幹活兒多拿錢,這裡面有一個協商平衡的過程,大多數的企業這方面都做的非常好,出現上面的情況真是太奇葩了。

    這事兒你怎麼看?

  • 3 # 高校人才真經

    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這樣的一次判決讓不少打工一族都瑟瑟發抖,難道以後公司的加班要求都只能無條件答應了嗎?真經也是做人事的,看到這樣的事情我都覺得吃驚。

    最近,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原本要和公司談辭職,結果來了一個緊急工作,公司要求兩人加班,但兩人因為快辭職了就拒絕加班。結果,公司因違約造成12萬元的損失。經法院判決,兩名拒絕加班費員工需要賠償公司1.8萬元。

    很多網友就不滿了,平時公司用各種手段,什麼狼性、什麼個人發展等等藉口,脅迫員工996,也沒見賠償,這次就因為拒絕一次加班,反被公司索賠,這還有天理嗎?

    實際上,對企業來說,加班有勞動法的約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除了幾種特殊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所以,如果從正常角度看,此次員工拒絕加班,完全合法合理,沒有任何責任。

    不過,勞動法裡也規定了4種特殊情況,員工是不能拒絕加班的。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

    三是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

    四是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此次,法官就是以第四條為依據,判決員工存在過錯。從法律上這也解釋得通。如果公司相關崗位只有這兩位員工,那這兩個員工在未辭職的情況下,是不能勞動法規定的緊急任務的

    但是,這裡面有一個法律認定的問題:公司的這項任務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緊急任務?

    這個認定非常關鍵,什麼樣的任務才是緊急任務?是老闆說了算?還是合同說了算?如果認定條件過於寬泛,那公司隨便一個工作任務都可能被認定為緊急任務,那公司就可以以此為名,強制員工加班,甚至都不用和員工協商。如果員工拒絕加班,那公司可以向員工索賠。這樣會造成什麼樣的導向?員工們還有選擇權嗎?

    所以,真經認為,這樣的判決雖然有法律依據,但是會造成一個不好的導向,相當於給企業找到了一個鑽勞動法空子的門道,那企業員工們,可就沒好日子過了。

    真經也希望,有正義感有能力的律師能幫助這兩個員工重新上訴,將判決扭轉過來。

  • 4 # 正道管理

    第一次聽說不加班賠錢的!可它就真實地發生了,而且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是被判賠公司損失18000元。

    事情起因呢並不複雜,就是一個公司的兩名員工,因為公司要交付一批產品給合同方,為了趕時間,需要兩名員工加班對產品進行質檢,但兩名員工拒絕加班,造成了公司未能按時履行合同,公司為此需要按合同賠償對方損失12萬。

    公司要求兩名員工對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兩名員工一聽,還要自己賠償,公司太沒有人情味了。

    原來兩名員工不加班,另有隱情,是他們和公司簽訂的用工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一直沒有明確和他們兩個人續簽,由此兩個人就想,你不續簽,就不加班,也就出現了這樣走上法律訴訟的結果。

    法院一審就做出了兩名員工賠償公司18000元的判決,在這次訴訟中,法院支援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兩名員工被告予以損失的15%,計18000元。

    在這個因員工未加班,而讓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案例裡,法院最大的依據是,員工應該在公司緊急情況下,必須聽從加班的安排。

    這也是網上爭議紛紛的焦點,因為如何判定何種情況才是緊急情況?公司和員工對緊急情況有異議怎麼辦?又如何界定賠償比例?這一系列問題開了一個企業用工的先河。

    但在中國《勞動法》裡,加班違反員工意願的,員工有權拒絕加班,這本身符合法律規定,在《勞動法》裡,明確指出只要不是國家需要的特定情況,員工有權拒絕加班,這一方面,相信揚州的法官比我們更專業。

    兩名員工被判賠公司損失,已經不是簡單的企業用工問題了,相信法律層面的爭論才剛剛開始,大家覺得呢?

  • 5 # 職言心語

    這裡我想和大家探討的問題是,本來應該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範疇內解決的問題,為什麼非要鬧到公司與員工對簿公堂的地步?公司存在不存在過錯?員工為什麼會牴觸加班?

    據媒體報道,事件的緣由是這兩名員工勞動合同快要到期,員工擔憂老闆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就以不加班為由對公司要挾,造成一批貨物因沒有加班完成質檢而無法按時交貨,形成違約被罰款12萬元。公司便將這兩名抗拒加班的員工告上法院,被法院判處給公司賠償18000元的經濟損失。

    那麼,問題來了。

    一、公司為什麼不能提前與員工協商好要不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正常的思維和做法,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公司應該提前一個月與員工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公司不想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就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要求,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做好工作交接的準備工作,當然也包括接替人員的招聘工作。

    如果員工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該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不至於因為員工離職而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員工想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想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就應該給員工一個承諾,讓員工能安心工作才是。

    形成目前被動的局面,肯定與公司態度曖昧,員工心情忐忑有關係,要不員工也不至於有如此的牴觸。

    應該說,形成目前雙輸的局面,公司應該負主要責任,沒有盡到應有的履行《勞動合同法》的責任,也沒有做好與員工的溝通、協商工作。

    二、公司強迫員工加班是否合法?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加班必須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行。《勞動法》是這樣規定加班情形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公司要求員工加班的情形是因為產品需要急著質檢交貨,並不在以上《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約束限制範圍內。

    公司強迫員工進行加班是違法的,公司違法在先,造成的經濟損失完全是公司行為造成的,不能責怪員工,更不能讓員工給公司賠償。也難怪專家說“這法官判的太荒唐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一月收入3500元,存款150000元,先供房還是供車,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