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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孔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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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頑童168666666
公司調整工作地點,員工不去,應該按曠工處理。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協議裡面有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種規定,服從工作安排和工作分配。公司變更調整工作地點,是工作上和公司發展需要。能然保持你的工作崗位,以及你的工資福利待遇。你不服從公司到新地點辦公司,當然按曠工論處。每年曠工一個星期(7天)及其以上者,公司有權把你《開除》或《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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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堅堅83249354
不能算曠工,但是還是建議服從公司安排,假如說僵持的話最終還是員工離職的,調崗只可能兩個原因一是公司確實不要你了二是公司確實是戰略需要調崗,這個還是本人最清楚,考慮清楚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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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斷掉的鉛子筆
公司地址變更話,員工去不去上班?算不算曠工?首先得先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關於工作地點的相關約定,一般分為1、約定了固定的地點2、沒有約定固定的地方只是填寫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公司搬遷應該提前通知員工的,如果不想去新地址去上班的第一種就可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第二種情況沒有約定固定的工作地方,只是單純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的話,不去新地點上班屬於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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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春平5520
公司搬遷,肯定有原因,但是一般是向好的方向走。如果不願意去,可以申請離職了但是不去,又不溝通,肯定算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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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欲帶你渡凡塵
這個原因不能認定為是你不上班的理由
畢竟你是打工的,要跟著單位和制度走
你可以選擇不去這個單位工作辭職,但是如果沒有提前說明和辭職當然要被認定曠工
這個理由不能作為不上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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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微辣Boss
礦工其實也意味著不會到新地址上班了
如果你是老闆,請看最後一條;如果你是員工,根據下面幾條判斷自身情況。
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並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2、如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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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職場百味
公司搬遷首先得看看公司一直以來跟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是固定工作地點還是不固定工作地點,再者現在招工找工作都不容易,基本上找工作的心態都是就近或者對這區域熟悉;既然公司搬遷那就是不在同一區域了,在同一區域就不存在員工不跟著公司過去,基本上所以搬遷公司都會有60-70%的員工不會跟著公司過去,跟不跟著過去應該是自願的,這個不能強迫員工,即使強迫過去了也沒有工作效率、也不能生產出合格的產品,那反而是得不償失!當員工曠工那是不對的,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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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R樂邦哥
公司和該員工有約定工作地點和崗位的,公司未同該員工協商徵得同意,公司擅自調整工作地點,該員工有權拒絕。
公司和該員工未約定工作地點,屬於公司正常調動的該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
公司因搬遷等特殊情況導致勞動合同有重大改變,並導致該員工難以履行勞動合同的,該員工有權拒絕;公司提供條件使該員工能履行勞動合同的,該員工應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上沒有關於曠工的規定,員工因違背勞動合同約定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法向員工追償損失,並可從工資中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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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南往事
這個不能算曠工的,只能算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方法應該考慮以下的因素:
第一,你應該重新考量這個員工對你工作的重要性;從3點出發,1是現階段的價值,2是團隊能力,3是潛力。
第二,你應該換位思考,站在員工的立場上去想為什麼他不服安排。是工作壓力大,是工資待遇低,還是對公司有意見。
第三,透過第一第二的思考,如果是該員工的問題,那你可以考慮強制樹立自己的威信,放棄該員工。不能一味的去放任,這樣下去會讓其它員工受到感染,那樣你管理起來更難。
違反公司制度的,完全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當然可以談的,最好是和員工談好,讓其自行離開,這樣不傷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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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什麼情況,離家不遠每天能回家的這個調整必須服從,如果是調到敘利亞或阿富汗去?這是要丟命的事,人家不願去不可算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