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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喜歡慢跑的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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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純鈞RHGL
豁免與豁免也不一樣。題目上問的這個,叫“外交豁免權”。普通人是沒有這個待遇的。
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沒有專門針對“豁免”的制度,只是某些情況下有所涉及。
說到這個豁免,外交豁免,它是什麼呢?
它的全稱叫“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是某一國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特權,屬於外交特權。
這個外交特權實際上不是針對某人的,它本質上屬於那個人代表的那個國家。為了體現國與國之間,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有這麼個特權。
所以首先,不管是什麼國籍的什麼頂流毒瘤,他是加拿大派駐來的“外交代表”嗎?外交豁免只針對“要員”,很顯然他不是。那麼,他就沒這個特權。
我們再說,就算是享有外交豁免權,也不是能夠一概免除刑責的保護傘。題目想要說的這種豁免權,可以理解,主要指的是“外交代表”身份者,他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身處駐在國時,不會被進行訴訟程式、不審判、不作執行處分。
但是,享有這種豁免權有個前提,就是公權不能私用。
豁免權不是說擁有了就可以濫用,因為以上說了,這個豁免權是國家性質的,只有當他的行為是國家性質的行為時,他的外交豁免權才生效。純以私人活動而引起訴訟的,尤其是刑事訴訟,這個時候,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所謂的豁免權是無效的。
換句話說,只有該外交代表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才享有豁免權。耍流氓算哪門子公務?這種下流行為能是國家行為嗎?這個時候,他就沒有豁免權了,他的國家也沒臉袒護他。
——當然了,也不是每個地方都這麼公正,這要看國力。你比如東邊那個蛆島和盲腸半島上的國家,婦女被外國駐軍強暴了,他們還不作為,駐軍國也有臉袒護犯罪分子,這就屬於不正常的了。
關於是否豁免的問題,要看你說的那個加拿大籍人員的具體身份,如果是外國元首或外交官,也許會享有外交豁免權。其他身份,都不享有豁免權。
關於是否判刑的問題,中國規定,任何人未經偵查機關偵查終結、未經公訴機關起訴、未經法院公開審理,是不能確定是否犯罪以及犯的什麼罪,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連他什麼罪都不知道,問他是否判刑。就好比你還沒吃東西呢,就讓大夫開吃壞肚子的處方藥,吃錯了藥算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