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東友律師團
    【事件】

    老王的施工隊承包了一個維修房頂的活,施工隊成員大劉在幹活過程中因手滑,不慎將磚頭掉落房頂,砸傷了過路的小孫,小孫先後找到大劉、老王,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均遭到拒絕.

    小孫也很無奈,到底誰該對自己負責?

    【分析】

    法律規定: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老王是僱主,大劉是僱員,大劉因從事僱傭活動致小孫損害,其行為手滑致磚頭滑落,很難在法律上認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小孫只能找老王索賠。

    如果大劉故意將磚頭砸向小孫,或者大劉與其他人在幹活中來回拋擲磚頭嬉戲作樂,原則上可以認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這種情況下,小孫可以找老王,也可以找大劉,二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賠償,但歸根結底還是找大劉,但這並不意味著老王可以免責,只是承擔了連帶責任後,享有追償權而已。

  • 2 # 我們高興就好哦

    謝您邀請,從事件中看,沒有提到房主二字,僱員大劉失手砸傷路人小孫,應有大劉賠償,但是,僱主是老王,也可以說是大劉給老王幹活砸傷路人,因是失手,別無它意,按人情,良心,僱員和僱主份上,我因為,大劉拿百分之六十,老王拿百分之四十,比交合禮,但如果數目大,房主少拿點也可以。

    個人看法,不對之處請諒解!

  • 3 # 郭廣吉律師

    我贊成這個判決!

    判決應該適用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家裡蓋房,僱傭人手,房主是僱主,被僱者就是僱員。

    如果僱員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砸傷路人,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民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包括故意和重大過失兩種情形。《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常聽人說:“馬看四蹄,人看四相。”指的是哪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