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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茗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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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人物微觀客
古代六部制度是從隋朝開始的,一直延伸到清代!三省六部是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
吏部是中國古代官署之一。東漢始置吏曹,改自尚書常侍曹,魏晉以後稱吏部。隋、唐、五代,列為尚書省六部之首,長官稱為吏部尚書。"吏"指文職官員,多是"官吏"齊稱,相等於現代的文職公務員
戶部,中國古代官署名,為掌管戶籍財經的機關,六部之一,長官為戶部尚書,曾稱地官、大司徒、計相、大司農等。其職能大致相當於現代的民政部和財政部。
禮部是中國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設。隋唐為六部之一。歷代相沿。長官為禮部尚書。考吉、嘉、軍、賓、兇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
兵部為中國古代官署名,六部之一,當於今日的國防部。其長官為兵部尚書。兵部又稱夏官、武部。掌管武官選用及兵籍、兵械、軍令等。
刑部是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
工部,中國封建時代中央官署名,為掌管營造工程事項的機關,六部之一,長官為工部尚書,曾稱冬官、大司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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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紅權先生
六部就是吏、戶、禮、兵、刑、工,六個行政機關,是自從隋唐以來,歷朝歷代最重要的中央權力機構。所謂的朝廷,所謂的皇權,基本都體現在了六部之中。
下面以明朝為例,介紹一下六部制度。
六部之中,歷來以吏部為最重要。因為吏部是管人事的,相當於如今的中央組織部,地位當然最高。吏部又稱銓曹,吏部尚書又稱冢宰。吏部設有四個司:第一為文選司,負責選拔官員,以及現有官員的升遷選調;第二為驗封司,管官員的爵位、封號以及蔭庇等事務;第三為嵇勳司,掌管官員的受勳、名籍、父母喪養等事務;第四為考功司,掌管官吏的考察評價工作。
其次是戶部,戶部是掌管財政的,相當於現在的財政部。戶部又被稱為計曹,戶部尚書又稱司農。戶部設有十三個清吏司,分管明朝的十三個省。而每個清吏司又設有民、度、金、倉四個科。民科管一省的戶口人數,度科管一省的行政經費,金科管一省的漁鹽稅課,倉科管一省的漕運倉儲。
第三是兵部,兵部是管軍事的,相當於現在的國防部。兵部又被稱為樞曹,兵部尚書又稱司馬。兵部也設有四個司,第一是武選司,負責全國軍隊武官的選拔任命;第二是職方司,掌管軍政、輿圖、征討、鎮戍,簡而言之,職方司類似於後世的總參謀部;第三是車駕司,主要是掌管皇家的儀仗和車輦,同時兼管驛站和馬政;第四是武庫司,掌管軍事物資的倉儲。
第四是刑部,刑部掌管刑獄訴訟,勉強有點像現在的司法部。刑部又稱刑曹,刑部尚書又稱司寇。刑部和戶部一樣,也設有十三個清吏司,各管一個省的刑獄事務。不過,明朝的刑部權力較小,因為還有都察院和大理寺在。刑部是不能自己裁定案件的。重大的案件都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家共同審理,又名“三堂會審”。此外,明朝還有錦衣衛和東廠,他們都可以承旨辦案,刑部根本無法參與。
第五是禮部,禮部掌管祭祀、學校、朝貢、僧道等事務,兼具文化部教育部宗教事務管理局以及部分外交職能。禮部又稱祀曹,禮部尚書又稱宗伯。禮部也有四個司,第一是儀制司,掌管禮文、儀式、學校、貢舉;第二是祀祭司,掌管各類祭祀,兼管僧道;第三是主客司,掌管外國的朝貢、冊封、貿易;第四是精膳司,掌管各類宴席,當然都是國宴這一級別的。
第六是工部,工部掌管天下水利設施的修繕建造,以及宮室、衙署以及陵寢的建造,相當於水利部加建設部的職能。工部又稱工曹,工部尚書又稱司空。工部有四個司。第一是營繕司,負責宮殿、衙署、陵寢的建造與修繕;第二是虞衡司,掌管山澤、採捕、陶瓷、冶鐵、鑄造,相當於國土管理和工業管理;第三是都水司,管漕運、水利、橋樑;第四是屯田司,掌管屯田、耕牛、農具、種子的事務。明朝的工部還有五大廠,神木廠(儲存可做房梁的巨木)、大木廠(儲存建房時的普通木料)、黑窯廠(負責燒製磚瓦)、琉璃廠(負責燒製各類瓷器、玻璃用品)、臺基廠(儲存柴草木炭)。此外,工部還有鐵廠、炭廠、傢俱製造廠、竹木編織廠等等,管理的事務非常龐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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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藻巧翁
【六部】即尚書六部,自隋、唐開始為朝廷行政機構。東漢置尚書檯,輔佐皇帝處理正事。隋仿《周禮》六官,尚書省分吏、祠、度、支、左戶、都官、五兵六部。唐改祠部為禮部,度支為戶部、左戶為工部、都官為刑部,五兵為兵部。宋制同唐。元代六部改歸中書省管轄。明廢中書省而各部獨立,其地位提高,直接對皇帝負責。清未續添新部,六部之名也隨之廢除。
【吏部】官署名。尚書省六部之一。漢初稱常侍曹,東漢改稱選部,至三國魏始稱吏部。後代沿置。隋唐更部為尚書省六部之首,其他五部的組織均依照吏部的程式。長個號為尚書及侍郎,其下分司。唐代吏部掌內外官吏選授、勳封、考課的政令,後代基本沿襲。宋代元豐年間改革官制前,吏部銓選之職由審官東院及流內銓(管文官銓選)、審官西院及三班院(管武官銓選)分掌;元豐改制後,由吏部尚書管較高階的文武官,由吏部侍郎管較低階的文武官。唐、明、清則文官歸吏部,武官歸兵部。吏部尚書在明代尤為重視,常能把持朝局。至清代,隨著皇帝加強獨裁,吏部尚書降與其他尚書相等。唐代一度改稱吏部尚書為司列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清代六部尚書可輪流定期進見皇帝,參議國政。清代軍機大臣兼任六部尚書或侍郎,大學士則以管理某部事務之名,與尚書共同負責。因吏部尚書職類《周禮》中天官冢宰,故以天官、冢宰、太宰為其通稱。
【禮部】尚書省六部之一。北周始有禮部,隋、唐時為六部第三部。歷代沿置。職掌禮儀制度、祭祀、宴饗、貢舉之政令。隋代確定以禮部統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四司。明、清則以儀制、祠祭、主客、精膳為四司。清未廢禮部,改設典禮院。唐代除禮部外還有太常禮院以討論典禮,宋代元豐改制前增設太常禮院及禮儀院。唐代一度改稱禮部尚書為司禮太常伯或春官尚書。“春臺”是禮部的別稱。
【戶部】尚書省六部之一。漢代尚書檯有民曹。魏、晉以後沒度支尚書掌國家財政,左民尚書掌戶籍,右民尚書掌公私田宅等。至隋代,逐漸演變為民部,是尚書六部中的第二部,以度支、金部、倉部為子司。唐代為避太宗諱而改稱戶部,自此歷代相承不改。唐代戶部為六部的第二部,轄有四司,戶部為頭司,度支、金部、倉部為子司。唐中葉以後,軍事時期往往派大臣專判戶部和和度支,另收鹽鐵轉運使,戶部浙被架空。宋代元豐年間改革官制以前,以鹽鐵、戶部、度支三司為常設機構,管理國家財政,戶部更成空名。元豐改制,廢三司,戶部才有實權,掌土地、戶口、農墾、鈔幣、租稅、漕運、救荒、官俸、兵餉等。此後各代沿置,清末改為度支部。
【兵部】尚書省六部之一。三國魏有五兵(中兵、外兵、騎兵、別兵、都兵)尚書,晉氏又沒駕部、車部、庫部。隋、唐以後始定兵部為尚書省六部之一,唐以後為尚書六部中第四部。唐宋後兵部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明、清時則為武選、聊了、車駕、武庫四清更司。兵部掌全國武官選任、兵籍、軍械、軍令之政,但歷代職權範圍不同,如唐代中葉後,藩鎮與禁軍均無統轄其軍令的機構;宋代則設樞宻院以掌軍政,使兵部駕空;明代以五都督府掌軍令,以兵部掌軍政;清代兵部因軍權為皇帝所掌,又成虛設。清末改為陸軍部,後又增設海軍部。因兵部尚書職與《周禮》六官中之大司馬相當,故以大司馬為兵部尚書的通稱。唐高宗時一度改稱兵部尚書為司找太常伯或夏官尚書。
【刑部】尚書省六部之一。漢成帝時尚書有二千石曹及三公曹掌斷獄。東漢時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政,二千石曹則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詞訟、罪法,也稱賊曹。三國魏置尚書都官郎輔佐督察軍事。晉復以三公尚書掌刑獄,南朝宋則以三公、比部曹主法制,以都官尚書主軍事刑獄。北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初大可都官尚書,開皇三年(588年)改稱刑部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司門四曹。唐代沿置,曾一度改稱刑部尚書為司刑太常伯,改刑部為秋官、憲部,旋復舊。隋、唐以後,刑部為尚書省六部中第五部。以明代為界,明以前唐、宋等刑郭為最高法待機構,一般不直接處理案件,自明代起,則各省案件均由刑部稽核,事務繁重,其規模遠較唐宋時龐大,採取按地區分司制,唐、宋有四司,明有十三司,清制則詳宻,有十八司。清未改稱法部。
【工部】尚書省六部之一。漢有民曹,魏晉有左民尚書、起部尚書,北周有工部中大夫,均為掌工役之官。隋時定工部為尚書省六部中的第六部,掌工程營繕、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明、清工部有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清代工部不附屬節慎庫、製造庫、料估庫、琉璃窯、木倉、皇木廠,管理街道廳等。還與戶部共同管理錢法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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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六部,便是對隋朝以後中央行政機構中的禮部、吏部、戶部、工部、兵部和刑部的統稱。“三省六部制”可以說是中國古代歷史上最為重要的一種行政制度,其基本框架的影響一直持續到了清朝末期。隨著“三省六部制”的建立,“六部”開始成為朝廷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可以說是整個朝廷運轉的最重要執行部門。
在古代,六部基本維持著“六部二十四司”的設定,即每部下轄四司,不過雖然機構設定基本不便,但機構名稱和職責範圍卻有所調整。以下介紹,主要以唐朝六部設定和職權為主。
禮部在極為講究禮法的古代,禮部在六部中的地位可以說極為特殊,其主要職責是掌管天下禮儀、祭享、貢舉、外交等事,而其中實權最大的,無疑便是貢舉和外交了,畢竟科舉乃是天下讀書人的最主要出路,而外交則是涉及到天朝上國地位的問題。
禮部下設禮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各司職權如下:禮部司主管禮樂、學校、儀式、制度、衣冠、符印、表疏、冊命、祥瑞、鋪設及喪葬賻贈之事;祠部司主管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等事;膳部司主管陵廟祭品與祭具的規格制度與諸王以下常食、小食及蕃客在館者食料的供給制度;主客司主管少數民族及外國賓客使節接待給賜之事,頒發諸蕃國封爵授官之命。
清朝時則在四司之外又設鑄印局,主要負責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並會同四夷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到光緒年間推行新政,又增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
如上,禮部在古代乃是主要負責禮儀和教育方面事務的部門,皇帝、太子等皇親國戚的婚喪嫁娶、祭祀禱告,以及外交接待方面的事情全部尤其負責,同時還掌管著太學、國子監等最高學府,全國各級科舉考試也主要由禮部負責。
吏部吏部主要負責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課、升降、勳封、調動等事務,從其職權不難看出,這乃是六部之中實權最重的一個部門,畢竟他們掌握著天下所有文官的命運。
吏部下設吏部司、司封司、司勳司和考功司:其中吏部司主管文官階品、朝集、祿賜、告身假、選補流外官之事;司封司(明朝洪武年間增設)主管封爵之事;司勳司主管勳賞之事;考功司則主管文武官員考核之事。
隋唐五代時期,吏部主要負責的是文職官員的選拔、勳封和考課,後於宋神宗元豐年間,才開始將武官的選拔、封爵、考課交由吏部負責。而到了明朝洪武年間,則又將武官劃歸兵部,不再交由吏部管轄。
如上,從實權方面來講,吏部可以說是六部之首,畢竟作為一名官員,你努力工作一年,政績如何,有功還有有過,能升官還是被貶謫,都往往取決於吏部對你的評價。
戶部戶部主管全國土地、賦稅、戶籍、軍需、俸祿、糧餉、財政收支等事,乃是歷代王朝的財神爺,不僅負責著朝廷稅賦的收繳入庫,朝廷要用錢也是由戶部負責,同時還掌管著天下民政事務。
戶部下設戶部司、度支司、金部司和倉部司:其中戶部司主管全國戶口、土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婚姻、繼嗣之事;度支司主管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事;金部司主管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兩京市、互市、和市、宮市交易之事,百官軍鎮蕃客之賜及給宮人、王妃、官奴婢衣服等事;倉部司主管全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倉廩之事。
在財政方面,戶部負責徵收山澤坡池、關市、坑冶等稅收以及軍費、漕運、屯田等事務,民政方面則負責定期編造戶口、調整戶等等職責,而除此之外,在一些特殊時期,戶部還擔負著移民墾荒、安置流民、賑濟災民、調查戶口等事務。
在古代,戶部也是實權極重的一個衙門,尤其是其在經濟調控方面的作用,例如古代的土地兼併、調整物價等事務同樣是由戶部負責,而對於隱匿戶口、侵吞土地等不法行為,戶部同樣有制止、糾正的職責。
工部工部主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最重要的職責,便是負責著全國上下的工程建造工作。
工部下設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其中工部司負責主管除京城以外的城池土木的工役程式(京城由少府監和將作監負責);屯田司主管全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的職田及公廨田;虞部司主管京都街巷、園林、山澤草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水部司主管渡口、船艫、橋樑、堤堰、溝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
清朝則在四司之外,又設立了三個衙門,其中製造庫,主要負責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
兵部相較於前面四部,歷朝歷代關於兵部的職權有所變動,由於中央集權越來越嚴重,皇帝對於掌控軍隊的需求越來越大,因此兵部職權總體呈現削弱趨勢。總體來說,兵部主要負責著武官選用及兵籍、軍械、軍令等事,其職責主要體現在軍事層面。
兵部下設兵部司、職方司、駕部司和庫部司,其中兵部司主管兵馬名籍、武官階品及選授、軍戎調遺等;職方司主管地圖、城隍、鎮戍、烽候、防人道路的遠近及周邊少數民族歸化之事;駕部司主管輿輦、驛傳、馬牛、雜畜等事;庫部司主管兵器、鹵簿、儀仗等。
總體來講,歷朝歷代兵部職權的大小變動,主要集中於軍事調動、武將和兵員管理層面,例如宋朝初期便將武官選任、軍隊調動等事歸於了樞密院,元豐改制後則又將武官選任歸於了兵部,但軍隊調遣仍歸樞密院。
到明朝時,軍事職權則再一步分解,兵部主要負責武將的選任考課和兵員的徵召、訓練、儀仗、軍械、武學等行政事務,而全國衛所軍籍則由五軍都督府負責,遇有戰事則由皇帝下令、兵部調兵,然後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兵出征。
刑部刑部雖然主要負責刑罰事務,但相較於以上五部,歷朝歷代中職責範圍調整最大的一個部門,總體來說乃是全國上下刑獄的主管部門。
刑部下設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和司門司,其中刑部司主要負責律令格式及按覆刑獄等事務;都官司主管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比部司主管勾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主要負責審計事務,但因隨有行政處分,故隸屬於刑部;司門司主管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
隋唐時期刑部職權相對較小,只負責對平民和七品以下官員有行刑權(中高階官員歸於門下省),但沒有處罰權(處罰權歸於大理寺)。宋朝以後雖然門下省職權縮小,但刑部卻也只變成了執行機構,對於官員的管轄處罰權則 跪了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
此外,清朝時期又按省區分設十七清吏司,辦理各省刑名案件,此外又設督捕司、秋審處、減等處、提牢廳、贓罰庫、贖罪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