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一個由業主成立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選舉產生,受城市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是:
一、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有些居住小區還成立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自行招聘保安、水電維修工、保潔員,對小區物業事務進行管理。
業主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著物業公司的義務,對小區的安保、衛生等本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與職責,除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一個由業主成立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選舉產生,受城市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是:
一、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有些居住小區還成立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自行招聘保安、水電維修工、保潔員,對小區物業事務進行管理。
業主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著物業公司的義務,對小區的安保、衛生等本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與職責,除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