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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邏輯起點

    “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出自《老子》一書,是道家思想中對古代律法一個看法。其本意,是指假如權力架構中使用大量的法令來進行管理,那麼社會上就會出現大量的犯罪。歷史上被多個思想流派作為攻擊法家的武器,甚至在法律史上被認為是法律虛無主義的淵源。

    對待一個事物應該儘量避免使用對或者錯的絕對態度。

    道家的核心理念是:道法自然 道家的道,既是自身的內涵,也是自身的外延,自身和外在的關係就是自然而然。按時髦的話來說,道家的底層邏輯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從形而下走到形而上,從方法論走到本體論完成了一個邏輯自洽。這個自洽的整體觀就是:自然

    道家的自然必然涵蓋了律法的主張。律法顯然在道家的眼裡就應該是自然的、適當的。過多或過少都是不對的。而在實際上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管理就是規矩增多、法條增多、法令滋彰的過程。

    這點是因為人類在不斷進化,不斷對社會規則有了新的認識和覺悟,能自覺和不自覺地瞭解規則、使用規則、利用規則,法條、法令的增加能顯著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高效地管理政務、服務公民。

    這樣,當人類社會在這個自然需要法令的過程中遇到封建社會的中央集權需要的時候,法令自然會過多地出現和使用。整個歷史中我們的權力體系都是在集權中度過,因此,道家對自然法則更多地表現是“自然無為”或者說就是簡單的“無為”,而忽略了道家主動治理國家的一些主張,片面和曲解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思想是中華文明的核心

    道法自然到自然而然是個從形而上到形而下的過程。我們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幾乎都建立在道家思想上。一分為二等思想的出現,就是近代對中華民族的文明核心的一個補充和昇華。幾乎所有的本體論和方法論上,都體現了我們的道家思想。在法律上,刑法中的罪刑相適原則、平等原則;法律-特別是處罰法的謙抑原則等等基本原則,都是自然而然的體現,是各個主體之間關係應當自然相適的主張。

    那麼具體來說,我們可以用現實中的例項舉例,那就是“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可以表述為“醉駕入刑,刑名劇增

    刑法第八修正案中,第133條中增設了新的條款:"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並一直沿用到刑法第十一,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醉駕入刑後,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要受到刑罰處罰,是比較典型的行為犯。根據情節的不同,醉駕構成犯罪的主觀部分有過失和故意,則分別成立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因為醉駕的入刑標準很低,導致我們目前社會上必定出現大量的犯罪。從今年開始算,醉駕入刑已經滿10年了,這10年中,從目前公佈的資料來看,每年都有大量因醉駕的人受到刑事打擊,已經是所有刑事罪名第一位的大罪了。社會上、法律界等由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議,特別是一些沒有社會危害後果的醉駕受到刑事打擊,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個問題,各有各的理由,但目前確實無法找到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法律的也許不追求公正,但法律精神必須要體現公正。

    對法律的滯後性我們要有正確的認識,不能依靠想象來理解和適用法律。還是應當回到自然而然的角度,理解法律和罪名的關係,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穩定,確保法律謙抑,實現公平正義。同時,也避免對某個概念非此即彼的片面看法。

  • 2 # 真牛46

    這個問題的實質在於弄清因果關係。如果“盜賊多有”為因,那麼其果必然是“法令滋彰”。也就是說,因有各種犯罪行為存在,就得制定相關法律加以約束和懲罰。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是合理的。如果改為“盜賊多有,法令滋彰”則更利於理解而不被曲解。如果顛倒過來,以為“法令滋彰”是因,“盜賊多有”是果。那就是偽命題啦。好象盜賊多是由法律彰顯所引起。這就是顛倒了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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