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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飛馳環球

    英屬維爾京群島官方語言為英語,法定貨幣為美元,沒有外匯管制,貨幣可自由進出和兌換,而且世界上眾多的大銀行的進駐以及先進的通訊交通設施使得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為理想的海外離岸金融中心,目前已經有超過250,000個離岸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

    當然,不光BVI整個大的金融環境非常利於離岸公司發展,而且,BVI公司被稱作為“免稅天堂”,不實地運營是不需要交稅的,為什麼BVI公司不交稅呢?

    BVI公司法規定的相關稅務問題

    BVI被稱作為“避稅天堂”,究竟是怎麼個“避稅”呢?

    1.BVI徵收0稅率的所得稅,無論公司或個人。根據BVI法例第206章《英屬維爾京群島所得稅法》(British VirginIsland Income Tax Act) 就規定所有在BVI設立或在BVI受管控的公司被視為居民,應繳納所得稅;但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 則對(a) 所有BVI商業公司, (b) 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版權費用、補償,和(c) 與商業公司任何股份和債務相關的資本利得進行了豁免。對商業公司的任何股份、債務或其他證券無遺產稅、遺贈稅或其他繼承方面的稅收。

    2.BVI公司的股權轉讓也不徵收印花稅;

    3.BVI對公司集團重組不徵任何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4.BVI公司對利息或股息無預提稅,如果已經是歐盟自然人居民的話,利息收入方面則有一個20%的預提稅;

    BVI有個payroll tax (薪金稅),在BVI開展業務(carrying onbusiness) 的公司的股東,如其向公司提供服務(renderingservice)並作為非員工參與公司創收的話,會被視為公司的員工,需要繳納薪金稅 。但是,國內註冊BVI公司,基本都是殼公司,沒有實地經營業務,所以基本不交稅,每年無需做賬報稅,只需要繳納極少數的年審費用即可。

    如何利用BVI公司做稅務籌劃

    第一種是利用中國對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在BVI註冊一個公司之後,再到中國來投資,這樣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內享受中國的優惠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第二種是利用在BVI的殼公司,大量製造關聯交易,利用關聯交易將中國境內的企業利潤轉移到BVI殼公司,而在BVI的殼公司幾乎不用交稅,這樣就間接地逃避了稅負、提高了公司利潤。

    當然,BVI公司除了稅務方面有很大的優勢以外,作為離岸金融中心,其對在BVI當地註冊的公司股東和董事資訊均是嚴格保密的,這樣有助於企業隱秘操作。

    最後,想要擁有一家BVI公司並不難,只需要提供公司名稱、股東身份資訊及簽字樣本以及股份分配比例即可快速註冊屬於自己的BVI公司。

  • 2 # 蕼清淺

    在國際稅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統稱為海外離岸公司。由於國際避稅地在稅收、經營環境、外匯管制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往往成為海外公司首選的設定地點。

      現以一個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離岸公司為例,來分析其可能獲得的稅收優勢。

      英屬維爾京群島屬一般的國際避稅地,其對境外所得和財產等都要徵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也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樣,一個公司在該地區註冊成立相關的公司,便可以透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式,把一部分應稅利潤轉移到該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中國公司在該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

    一、開辦各種檔案公司,虛構經營活動。

      例如,公司在BVI開設貿易子公司,然後把產品以較低價格銷售給該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產品以正常價格轉售給另一國買主,而實際上,貨物則從中國公司直接運往買主。

      或者相反,當公司需要從另一國購進貨物時,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價格從另一國購進,並以較高的價格銷售給中國公司,而貨物則從賣主直接運往中國公司。

    二、虛構專利特有公司。

      例如,公司準備向F國某公司轉讓某項專有技術,規定每年F國公司向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0萬美元。已知F國預提所得稅稅率20%,則按正常情況,公司每年實際取得的稅後收入80萬美元。但如果公司在BVI設立一個專利特有公司,假設該公司所在國與F國簽有稅收協議,規定彼此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則公司可把有關的專利權轉由該公司經營。這樣,公司每年可獲得稅後收入95萬美元,使公司節省預提所得稅15萬美元。

      另外,根據一般國際慣例,總機構與駐外常設機構之間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支出均不能在稅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間透過這些費用轉移,實現避稅目的。

      但如果公司透過專利特有公司,把有關的專利權向其駐外常設機構提供,便能繞開國際慣例或各國稅法的約束,駐外常設機構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也得以在稅前列支,使利益集團的總體稅負下降。

    三、虛設金融機構避稅。

      由於在避稅地開設的金融機構一般不受當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稅地設立金融機構,透過這些金融機構或信託投資方式,能幫助高稅地應稅收入流入避稅地。

      例如,公司可以在BVI設立一家信託公司,把一部分機器裝置、有價證券等信託給這家公司,又透過契約或合同使受託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這樣,所得與財產同所有人分離,信託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便掛在該信託機構名下,並在其所在地按較低的稅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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