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馬徵

    服刑人員在監獄與外界聯絡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會見親屬,另一種是通訊。

    這是監獄人性化管理的一種體現,它並不是服刑人員應該擁有的權利。

    《監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

    可以通訊跟有通訊權是兩種概念,如果有通訊權,那麼監獄就無權剝奪,剝奪任何一種權利的資格只有法院有,監獄是刑罰的執行機關,它只負責依照法院的裁決對罪犯進行羈押和執行刑罰,無權剝奪除法院裁決以外的任何一種權利。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這不是法律賦予罪犯的權利,是監獄人性化的一種管理方式,說白了就是可以允許其與外界通訊,也可以阻止其與外界通訊,可以的前提是服刑人員在通訊中不得有違規行為,而且來往信件必須要經過監獄檢查和登記。

    如果服刑人員在通訊過程中有洩露監獄秘密、散佈反改造言論、影響監管安全、夾帶違禁物品等其他違反監規紀律行為,以及正在關禁閉,或者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期間的,監獄有權暫停其與外界的通訊。

    但是,服刑人員的有一種信件,監獄幹警是沒有權利檢查的。

    《監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罪犯寫給司法機關的信件包括申訴書、對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揭發材料等,這些信件作為監獄幹警來說是無權檢查的,檢查的結果有可能會影響司法公正。

    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的信件有可能是對該監獄存在的問題的揭露,有可能是對監獄幹警在對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中存在違法違規操作行為的舉報,也有可能是對幹警收受賄賂、毆打虐待罪犯行為的檢舉揭發等,如果允許檢查,像這樣的信件基本上百分之九十九是發不出去的。

    我接觸過的一個犯人,他因為違反了監規紀律,受到了監獄幹警的懲罰,可能是心裡不服氣吧,於是就想方設法四處蒐集不利於這個幹警的所謂違法違紀的證據。

    結果還真讓他給發現了一些蛛絲馬跡,他從一個同犯口中套出了其家屬為減刑行賄的事,於是就給監獄獄政科寫了封匿名舉報信。

    監獄獄政科收到舉報信後,將信件交由該犯所在監區的領導,要求他們徹查此幹警受賄的問題。

    監區領導又把信件交給中隊領導徹查,以此類推,信件最終到了該幹警手中,一對比筆記,最後把這個犯人給查了出來,定了個誣陷的罪名,最終的結果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說,有點兒腦子的犯人不會去做這種無腦的事。

    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的信件雖然不受檢查,但是,一般像這樣的信件在實際操作當中很少有能發出去的,基本上寫了也是白寫,無非就是浪費郵票和紙張。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今年的雨水天氣太多,人工收完玉米,秸稈沒法處理,能不能火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