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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鹹魚茶館

    別說繼子,就算是親生子女,對於父母的遺產也有可能一分錢繼承不到。

    因為根據中國的民法典1123條規定,遺產繼承順序依次為:遺贈撫養>遺囑>法定繼承。

    說白了,如果死者生前跟某人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並且對方也履行了撫養義務,那麼他能夠優先繼承死者在協議中約定的財產部分,這也是民法中權力和義務對等的原則,你對死者付出了勞動,就理應享有相應的回饋。但這種協議也並非絕對有效,比如之前上海水果攤主跟老人簽訂了撫養協議,約定將名下價值300萬的房產贈予水果攤主一家,結果後來老人家屬出來反對,並將老人送去做了精神鑑定,結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結果贈予無效。

    所以遺囑和遺贈雖然法律上效力更高,但也容易被一些特殊因素推翻,終歸還是得進入法定繼承順序,遺產這玩意兒,外人還是不要隨便窺探比較好。

    而法定繼承的順序,根據民法典1127條規定,繼子女確實跟婚生子女擁有同等的繼承權力。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從這個角度來說,郭麒麟跟郭汾陽一樣,都對王惠的遺產具有平等繼承權。

    但是郭麒麟畢竟是繼子,跟王惠沒有血緣關係,再者說了,郭麒麟還有一個親媽胡中惠,郭麒麟對胡中惠的個人遺產也有法定繼承權。從這個角度來說,郭麒麟就等於有一個親爹(郭德綱)和兩個母親(胡中惠和王惠)的遺產份額,郭汾陽只有一個親爹(郭德綱)和一個母親(王惠),顯然就吃了大虧。

    在現實的案例中,繼子女對繼父繼母的遺產,並不是百分之百有繼承權的,雙方需要存在事實上的撫養或者贍養關係。也就是說,要麼王惠打小就養著郭麒麟,或者郭麒麟給王惠養老送終,滿足一項即可成立法律上的繼承關係。而王惠現在正值壯年(不是一般的壯),所以只能從她是否對郭麒麟進行了撫養進行考量,法院在稽核這層關係時候,一般會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核實:

    (1)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

    (2)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

    (3)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

    (4)雙方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滿足一定年限。

    一個一個的捋,目前對於郭德綱王惠結婚的時間點,網上說法很亂,有說九幾年就登記的,有說兩人2000年以後才開始交往,熬了幾年才結的婚。總而言之,在王惠正式登記成為德雲社董事長,並且郭德綱第一批徒弟都管他叫師孃的時候,兩人肯定正式結婚了。而這時候郭麒麟剛剛滿十歲,完美符合再婚時未成年的條件。

    第二個條件,在郭德綱在北京闖蕩,和王惠還沒登記的時間,郭麒麟就一直在天津跟著爺爺奶奶生活。胡中惠具體在幹嘛網上也是蛤蟆吵坑,沒一個準詞兒,有說她跟著公公婆婆一起照顧郭麒麟,也有說去國外跟了大款。總而言之,郭麒麟肯定是跟爺爺奶奶一直生活,直到進北京投奔父親和後媽,那麼郭麒麟的撫養權肯定在郭德綱這邊,所以第二個條件也滿足。

    第三個條件,郭麒麟小學畢業以後,也就是2008年正式進入北京念初中,算是正式在北京定居,並且跟郭德綱王惠住在一起,這個條件也通過了!!

    最關鍵的也就是最後一個條件,王惠跟郭麒麟的撫養關係必須滿足一定的年限。這個也就非常難界定了,法院對此也是採用自由心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常來說,繼父母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年限,以其擁有獨立生活能力為限(成年或者有足夠生活的經濟收入)。

    那麼2008年的郭麒麟12歲,到他成年還差六年。但是郭麒麟實際上在初二以後,也就是2011年就正式進入德雲社工作,雖然當時的郭麒麟並不火,但郭德綱也為他下了不少功夫。最早的德雲四隊就是太子隊,張雲雷楊九郎張九齡王九龍等都是老四隊成員,而且郭德綱還為郭麒麟開過幾次專場。所以郭麒麟在15歲的時候,已經開始自己賺錢,具體多少收入雖然無法查實,但也不是一個需要別人撫養的孩子了。

    所以他真正接受王惠撫養的時間,也就短短三年,這三年能否構成法律上的繼承權,這還有待商榷。

    而郭麒麟2017年就搬出了郭德綱王惠家,開始自己租房住,說明他一直就有獨立生活的打算,並不打算跟郭德綱的新家庭一直攪和,所以郭麒麟內心來說,應該沒怎麼考慮繼承後媽財產這種事情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都在說日本這個國家不行了,是不是有些低估人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