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雖然是肯定的,但從實踐操作很看,對於業主來說,這個事情很難辦。
業主使物業推出小區,就是說要解聘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是:
解聘物業公司,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因此,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力在於業主大會。這就出現了第一個難度:
1、業委會成立難。
目前來看,該問題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難點。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例如:程式繁瑣複雜、業主自身不積極、各利益方的從中阻擾、行政部門的不作為等等等等。因此,許多小區經歷過剛開始籌備業委會時鑼鼓喧天,最後卻偃旗息鼓。解聘物業公司的事情就更不了了之。
即便某些小區經過千辛萬苦,披荊斬棘,召開業主大會,選出了業委會,也湊夠了解聘物業公司所需的雙過半票數,業主們會發現他們又面臨第二個難度:
2、物業公司拒不退出。
綜上,題主問題“業主可以使物業退出小區嗎?”法律上可以,實操你很難辦!
也有好訊息:據稱,正在修訂的《民法典草案》中,關於本問題的相關法條表述可能會有調整:
將“業主依法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修改為“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這意味著,下一步的立法將重點加強對於該問題的實際可操作性。值得期待。
答案雖然是肯定的,但從實踐操作很看,對於業主來說,這個事情很難辦。
業主使物業推出小區,就是說要解聘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是:
解聘物業公司,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因此,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力在於業主大會。這就出現了第一個難度:
1、業委會成立難。
目前來看,該問題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難點。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例如:程式繁瑣複雜、業主自身不積極、各利益方的從中阻擾、行政部門的不作為等等等等。因此,許多小區經歷過剛開始籌備業委會時鑼鼓喧天,最後卻偃旗息鼓。解聘物業公司的事情就更不了了之。
即便某些小區經過千辛萬苦,披荊斬棘,召開業主大會,選出了業委會,也湊夠了解聘物業公司所需的雙過半票數,業主們會發現他們又面臨第二個難度:
2、物業公司拒不退出。
綜上,題主問題“業主可以使物業退出小區嗎?”法律上可以,實操你很難辦!
也有好訊息:據稱,正在修訂的《民法典草案》中,關於本問題的相關法條表述可能會有調整:
將“業主依法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修改為“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這意味著,下一步的立法將重點加強對於該問題的實際可操作性。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