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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行善全聚德

    這是用人單位違規終止勞動關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例,你可以作如下選擇:

    一,你可以到所屬縣市區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報案,要求用人單位改變違規終止勞動關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錯誤作法,明確主張要在單位繼續工作的權利!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改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錯誤作法你可以向所屬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原則上是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的兩倍計算賠償,即:工作年限x現年月平均工資x2!展開解釋就是如果你在單位工作了十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你今年的月平均工資是5OOO元/月,那種用人單位應該賠償你10x5OOOⅩ2=100000元!並且查詢清楚這十年來用人單位應該給你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工傷失業保險的繳費情況,如果欠繳,應該要用人單位替你繳訖!這樣用人單位才能與你完全解除勞動合同!

    你這種情況要注意及時維權,不能等過了訴訟時效就麻煩了!

  • 2 # 悟世居士

    直接告訴你那個白痴領導,他在違反勞動法。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通知,無過錯辭退要給不菲的經濟補償金。這種人還能做領導真是罕見。

  • 3 # HR弟

    明天正常去上班。除非他給你帶公章的正式通知函。如果是正式通知你,你又無違規,可以先跟公司商量補償,不然也可以去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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