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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楓財俠

    自4月20日,中行“原油寶”穿倉2020年4月25日事件發生以來,輿論不斷在發酵,而且多數言論是不利於中國銀行的。我曾在一篇問答中,說無論這件事情最終結果怎麼樣,中國銀行的聲譽都會有損失。

    中國銀行,針對“原油寶”穿倉事件也發表了多篇公告,因為寫文章的需要,我截圖收藏了其中的三篇。

    在4月22日,中行釋出的《關於我行原油寶業務近期結算和交易安排的公告》中,確認“-37.63美元”的價格是有效的,同時說明中行原油寶將根據“美國原油合約將參考CME官方結算價進行結算或移倉。”。

    4月22日,中行的這份公告中,有濃烈的通知投資者交錢的味道,但4月24日釋出的《中國銀行關於“原油寶”產品情況的說明》明顯轉變了話風,特別讓我關注的是公告中,最後一段話的內容——“我們一直在積極傾聽大家心聲和市場關切,全面審視產品設計、風險管控環節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與客戶同舟共濟,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合法利益。”在這段話中,有三點非常值得推敲。

    第一,中行“一直在積極傾聽大家心聲和市場關切”。這說明中行注意到了網上關於“原油寶”的輿情,同時也知道輿情是對自己不利的。中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發聲,同時也不敢太強硬發聲,這就有了第二個值得我們推敲的內容。

    這個“全面審視”非常有技術含量,它沒有否認相應的問題,但也沒有承認相應的問題,一切都需要看最終“審視”的結果。這可以為中行處理“原油寶”事件贏得時間。

    第三,中行提到在“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這明顯是針對前面提到的“全面審視”說的。如果“審視”發現中行有責任,那中行不推脫,如果“審視”結果是中行沒責任,那中行不會擔責,該投資者自己掏錢,還是投資者自己掏錢。

    目前,投資者的心聲是“認賠,不認宰”,但怎麼判斷“宰”,還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最終的定義應該是透過法律途徑確定。中行公告提到的“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也是在說,如果法律認定中行有責任,中行承擔,法律認定多少責任,中行承擔多少責任。

    以上就是本人對中行公告的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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