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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盈科武漢何律師

    民商事法律關係中的“善意”是一個龐大的宏觀理論,在日常民商事行為中無處不蘊含。

    一、善意在民商事法律關係中大量存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為善意取得制度,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也引用了物權法的善意取得來對股東的出資行為進行規範,還有在許多法條中多隱含了善意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條款,如此在民商事法律關係中構建成了一個龐大的“善意”理論體系。

    二、對“善意”的判斷,個人覺得應該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結合來理解。

    (一)主觀方面,應當反向論證。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以及交易習慣上不被認可或接納,或者明知其行為會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仍為之,則應當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惡意”,排除其“善意”的可能。

    (二)客觀方面,應當看事實行為。如果行為人僅限於具有某種想法,而未實施某種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非“善意”。行為人在自己的主觀作用下實施了的客觀行為不符合法律、日常生活經驗、交易習慣等邏輯,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該行為如果可能對他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就不具有民商法中的“善意”性。

    三、“善意”是相對於“惡意”而言的,所以,判斷是否“善意”,應當結合是否不構成“惡意”的主、客觀行為來對具體事實和案例具體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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