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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凡1英雄

    首先公司裁員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什麼時候裁員都是可以的,不是說疫情期間就不能裁員。這個法律沒有規定。只是裁員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來!如果按程式來就是合理合法的。

  • 2 # 桐城小龍哥

    大家好,我是文都小龍哥,以下是我的觀點:根據勞動法,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經相關程式,是可以裁員的,但是會對員工有賠償的,正常的是N+1的賠付。所以關於疫情期間,如果公司經營出現問題,比如經營不下去,或者要破產倒閉,是可以裁員的,但是要走相關流程批准,不能無緣無故裁員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 3 # 無心歲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和聽取意見,並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另外,由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全國範圍內的突發性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對全國包括經濟在內的社會正常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所以,為了穩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出臺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檔案,其中明確指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因此,根據上述相關勞動法律和檔案通知規定,在疫情期間,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在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裁員程式後可以裁員,並履行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但在裁減人員時應該優先留用訂立合同期限較長的固定期限員工、無固定期限員工,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需要扶養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員工,而且六個月內需要重新招人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同時,建議作為社會法人的用人單位,應該以履行社會責任為己任,在這個全民抗"疫″的特殊時期,即使經營困難,也應該儘量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後,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等方式,結合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尋求幫助或申請穩崗補貼、資助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困難問題,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最後,作為勞動者,如果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過程中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理投訴,以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

  • 4 # 火火的影片

    結合人力資源部的相關通知,我的理解分兩種情況: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2.其他沒受疫情影響的員工,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 5 # 峰兄話人力

    按勞動法相關規定,達到相應的條件,是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不過在這個期間,最好由雙方協商,用靈活的用工模式進行應對。

    祝愉快!

  • 6 # 樂天派拾一

    疫情期間,公司裁員確實不人性,但對於企業來說也實屬無奈之舉。至於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職工因疫情不能準時上班,企業不得辭退。

    人社廳【2020】5號文,明確指出,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要求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40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事涉的人員物件主要有:疑似病人、確診病人、隔離治療人員以及政府實施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按時復工的職工。其中,政府實施疫情防控措施指的是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的防控細則,如臨時封路、延遲正式上班的時間、稽核批准企業防疫方案等。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辭退職工是不符合國家檔案要求的,屬於違法行為,當地監察大隊可以予以處罰。

    企業已經正式復工,職工不願意上班,經勸導無效,可以依法處理。

    企業經當地政府稽核批准,滿足復工要求,可以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正式上班,做好以下幾點:

    提前告知正式上班時間,逐個通知,排查意外情況。

    為異地返程職工預留14天自我隔離。

    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比如發放口罩、接送上下班、測量體溫等。

    因客觀情況,無法準時上班的,妥善協商解決。

    針對不願意復工的職工,企業應先與之溝通交流,言明政策、法規以及不復工可能面臨的後果,勸導職工及時返崗。

    職工依然不同意返崗的,企業有權根據內部考勤管理規定予以處罰,甚至辭退。根據勞動法第41條,辭退職工時,企業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公司裁員應該視情況而定。如果職工因疫情不能準時上班,企業是不能夠辭退的。如果企業已經正式復工,職工不願意上班,也應先勸導溝通,經勸導無效,可以依法處理。

    寫在最後。

    疫情期間,企業和職工各自遇到了難題,既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都相當不容易,應該相互體諒、理解、支援,本著共商共討的原則解決矛盾。

  • 7 # 一隻知了啊

    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 8 # 雲德周丹律師

    國家的政策法規提倡能不裁員的儘量不裁員,若企業確實因經營困難,難以維持必須裁員的可以裁員,但必須履行報批程式同時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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