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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專業法律服務

    5%業主聯名簽字,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提前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選出對業主負責任的業主委員會。

  • 2 # 海風116067626

    你們小區這個狀況比較複雜,你提出的問題也都比較棘手。

    按你的說法,上一屆業委會已經被“罷免”。那麼你們是否在居委會和街道辦的監督指導下,選出了新的業委會,(而且要進行備案)。這一點很關鍵,否則有些事情不好辦。

    你側重於問,如何追償以前的“損失”,主要是小區的公共收益

    在這個問題上,想把這塊兒錢拿回來,可以說,非打官司不可。

    但是,要打官司的話,有沒有組建新一屆的業委會,這是個決定性因素。如果沒有,那你們頂多只能提出一個所謂的“知情權”訴訟:

    意思就是,由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作為原告,直接起訴小區的物業公司。要求它們出具小區所有公共收益的原始明細賬目以及原始票據。

    透過已判結的案例來看,這類官司,業主一方必勝。但對你們而言,即便獲勝,意義也不大;因為就算物業公司公示了也出具了小區的真實公共收益資料,錢還是在人家的腰包裡揣著,你們想拿回來,對不起,必須由新一屆的業委會出面索要。

    也就是說,按現行法規規定,只有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之下,才有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將小區的公共收益予以返還業主。

    這類官司,比較專業而複雜,涉及的爭議面較多,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要申請進行“司法審計”和“司法評估”。(因為許多案例中,物業方會提供虛假賬目以及過高誇大其付出的成本)

    畢竟物業公司是個企業,它有專門的法律顧問出庭,較之一般的業主有明顯的“優勢”;

    因此你們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可以說,這是個系統工程,週期也很長,要有耐心信心和決心。

    建議還是聘用律師代理,否則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至於你說的“上一屆業委會對業主的損失承不承擔經濟責任或其他責任?

    這個事情要去理論的話,你們必須要先掌握充分的事實和證據,不可空口無憑。

    如果你們透過訴訟,拿到了小區公共收益的真實準確資料,那麼就可以向轄區街道辦提出質疑:

    因為按你所述:“小區公共收益的分成也是根本沒有經過業主大會的表決,分了物業公司6成,業主得4成,況且還虛報公共收益,”

    那麼根據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五條: 

    未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委會印章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告全體業主;

    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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