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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橘玄雅

    依照清律,家奴違背主人指令,“照子孫違犯教令律,鞭一百。”至於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違背意願”呢,這個解釋權在於主人。所以說,這是100%偏向主人的法律。

    清代不同人家,對待奴僕的風格不同。既有那種主僕跟朋友一樣的,也有那種主人虐待奴僕的。比如說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裡曾經寫過兩個他見到的比較過分的例子,我們來看看。

    第一條:“某侍郎夫人,御下酷嚴,凡買女奴成券入門後,必引使長跪,先告試數百語,謂之教導。教導之後,即被衣反手,撻百鞭,謂之試刑。或轉側,或呼號,撻彌甚,撻至不言不動,格格然如擊本石,始謂之知畏、然後驅使。”

    第二條:“又餘嘗至一親串家,丈人行也。入其內室,見門戶左右懸二鞭筐,皆有血痕,柄皆光澤可鑑。聞其每將就寢,諸婢一一縛於凳,然後復以衿,防其私遁或自戕也。”

    “違背意願”的罪就不小了,還有很多更嚴重的、比如說“凡奴婢罵家長者,絞。”“凡奴婢毆家長者,無論有傷無傷,不分首從,皆斬。”“殺者,無論故殺、毆殺,不分首從,皆凌遲。”所以如果自己的主人真的很暴虐,奴僕一般也都是逆來順受,不敢有什麼過度的反應。這都是因為在封建社會的尊卑關係之下,主人屬於“尊長”的身份,奴僕屬於“卑小”的身份,所以法律傾斜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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