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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半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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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朝文社
答:比起古裝劇特別是武俠片裡,那些經常“殺人做個了斷”的劇情。真實的古代歷史上,殺人真能這麼“容易”?這事兒,一輩子殺人不眨眼的永樂皇帝朱棣,就能來個“現身說法”。
從“靖難之役”的屍山血海裡搶來皇位的朱棣,“殺人”自然也不含糊。登基伊始的“瓜蔓抄”“誅十族”暴行,叫後世多少讀史者讀到打哆嗦。可等著坐穩皇位後,曾經“殺人很隨便”的朱棣卻發現,這事兒不能“隨便”了——朱棣晚年時,有個官員觸怒了朱棣,被朱棣當場判了死罪,眼看就要沒命,誰知刑科給事中卻硬生生抗命說,這官員沒犯死罪,不能殺。被懟了一下的朱棣呢?反而老老實實認錯:“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如律。”
其實何止是朱棣,從漢朝至清代的漫長曆史上,中國曆代王朝對於“命案”的稽核,都是一朝比一朝嚴格。唐宋年間時,死刑複核制度就已成熟。明朝厲行“五復奏”後,又定下了“朝審”制度,即每年秋天統一複查案卷,清代又演變成了“朝審”和“秋審”,不放過任何案件裡的絲毫疑點。
同樣以“人命關天”原則,中國曆代王朝的法律,對於“殺人案”都是零容忍的嚴懲態度。《唐律》裡就形成了“七殺”,即七種殺人定罪:謀殺、劫殺、故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這其中,“劫殺”定罪最重,只要是搶劫殺人,無論主犯從犯,一律死刑。只要有“謀殺”動機,就要流放三年,“謀殺”致人死亡,更要被判斬刑——只要釀成人命,犯案者就要付出最慘重代價。
特別是在宋代法律裡,為“父母復仇”屬於“情重法輕”“理有可憫”的範疇,辦案官員可以將案件上報大理寺,運氣好就能從輕。比如宋神宗年間的“王贇案”:青州百姓王贇為父報仇,殺死仇人祭祀父親後,就主動向官府自首。宋神宗親自複審後,認為“其情可憫”,就從輕發落,將王贇“刺配鄰州”。類似案子,通常都要由皇帝拍板,才有“逃生”奇蹟。
而另一種情況下,古代“殺人”也可以免責——正當防衛。歷代王朝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也是十分嚴格。最常見的一種“正當防衛”情況,就是“諸夜無故入人家者”。即倘若有人在深夜裡擅自闖入民宅行凶,民宅主人可以奮起反抗,哪怕將“闖入者”殺死,也是“勿論”,即“免責”。明清年間規定得更細化,明朝規定“主人登時殺死者無罪”。清朝又有補充條款,假如“闖入者”被房主抓住後又被房主打死,房主則要“杖一百”。
總的來說,在古代殺死“無故入人家”的行凶者,就是“正當防衛”的基本範例,亦是中國古代法律裡,“人命關天”原則的生動縮影。
不過即使有了如此完備的法律,但在古代不同的時期,執行力度也是不同。特別是王朝衰落的時代,往往就是草菅人命的年月。鴉片戰爭前夜的清朝道光年間,就是生動例證:雖然有著最完備的古代法律,但道光年間的清王朝,“視人命如草芥”的事情卻頻發,比如在廣東番禺的監獄裡,被折磨致死的犯人,往往就會被扔到“知遇亭”等死,當地官員也都視而不見。
這還只是牢裡的犯人,還有許多縣官,一旦遇到大案,從沒想著遵循蛛絲馬跡,而是隨便在外面抓幾個無辜者,拉進衙門嚴刑拷打,打得快斷氣了,被抓者都不知為什麼。趕上“抓盜匪”的時候,還有些無辜路人,被莫名其妙抓進監獄裡“弔拷刑訊”。所謂“草菅人命,州縣習以為常,上司各官不以為怪”,竟成了常態。
看過這樣的景象,也就不難理解,不久後鴉片戰爭裡,清王朝慘敗的一幕——不尊重生命,不懂“人命關天”的晚清王朝,也就不出意外,陷入落後捱打的歷史泥淖!
參考資料:吳鉤《生活在宋朝》、劉曉林《唐律 七殺 研究》、李曉樂《淺談 中國古代的正當防衛》、商傳《走進晚明》、孫文範《道光帝》、馮爾康《生活在清朝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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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舊史風
《水滸傳》中宋江殺了閻婆惜,不也是跑路了嗎?官府到宋江家中搜查未果後,立即釋出了海捕文書,四處捉拿宋江,後來宋江被捉,被送到江州牢城營。
古代社會,同樣是以法治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雖然未必執行的那麼徹底,畢竟是有關係的,上下給於遮掩,找頂罪的,有很多方法可以免罪或減輕刑法,但是殺人放火,這在古代社會也是大罪。
尤其是江湖大俠這一類人,在地方或許能混的風生水起,但是到了中央就不一定好使了。
武人“以武犯禁”,草菅人命,朝廷是不會坐視不理的。
比如漢武帝時期的郭威,江湖大哥,在地方稱雄,比較有勢力,連地方官也拿他沒有辦法。
這一類人對於古代社會來說,是一種極大的隱患,漢武帝作為一國之主,是不允許這樣的存在,所以發兵將他們或誅殺,或發配充軍。
法律的存在,是維護社會良性運轉的,任何毒瘤,都可能影響社會動盪,如果可以隨意殺人,事了拂衣去,那麼整個社會還不大亂?這可不是古代帝王願意見到的。
所以,殺人者,按照古代律法,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有一種情況,我們不能忽視,就是在古代沒有監控等儀器,加上人口密度小,有時候有預謀的殺人,確實不太容易查出來。
所以有俗語這麼說的。
夜黑風高縱火時,冷血森森殺人夜。所以古代有海量的無頭公案,根本查不出來。
但是,萬事有因,有果,總會留下一點蛛絲馬跡的。
一旦查出,必將一命抵一命,甚至連累整個家族。
所以古代強盜,佔山為王的都隱姓埋名,取一個外號作惡。
古代對刑事案件也是極為關注的,我們以《水滸傳》為例,赤發鬼劉唐被美髯公朱仝抓住,就是因為深更半夜袒胸露腹的睡在破廟中,以以美髯公朱仝當捕快多年的經驗,判定劉唐有賊人嫌疑,所以當場抓住。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古代社會對於不法分子是嚴防死守的。
所以任何時代,都要奉公守法,任意殺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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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田獲三狐
宋慈為了找出真凶,還動不動就開棺驗屍,把現代解剖學的知識都用上了。
狄大人為了穩妥,每次進行案情分析時還會徵求李元芳的意見,這怎麼能說隨便殺人,沒人管呢?
題中說的那種情形,大多是出現在古裝武俠劇中,而武俠劇大多改編自武俠小說。
所以說,這個問題其實是在問:武俠小說裡描述的那些情形是真的嗎?
答案不言自明,肯定不是真的。
在這個世界中,廟堂和江湖各有一套規則,雙方井水不犯河水。
江湖上發生的事情就按江湖規矩辦,完了不準告官,告了官方也不管。
這其實和我們某個時期的流氓打架一樣,雙方約架後,即使輸得一方被揍得很慘,也不會去報案的,那樣等於破了江湖規矩,以後在道上就沒法混了。
孔二狗把這個時期稱為“古典流氓時期”。
當然,如果是出了人命案,在任何時候都不是隨隨便便就能了的。
從這個角度說,被視作武俠小說鼻祖的《水滸傳》中的描述比較貼近現實。
除非你已經明確自己已經落草做了強盜,不然的話,任憑你本事再大,殺了人也是要吃官司的。
武松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被髮配到了孟州。
楊志殺了牛二,被髮配到了大名府。
林沖得罪了高俅,殺了陸謙,富安和差撥後就得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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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歸蕶者
那也要分時候吧,亂世的時候,易子而食,赤野千里,誰管啊。
我以前看過一篇故事,亂世的時候,一商人外出,路過一間酒肆,酒館小二說沒有肉了,讓客人等一會兒,然後不一會兒,帶了兩個姑娘去後廚。一聲慘叫傳來,傷人去廚房檢視,看到其中一個姑娘一條手臂被斬了下來,小二說,客官稍等,肉一會兒就來。商人於心不忍,被斬掉手臂的女子乞求商人救另外的女子一命,自己則希望來個痛快的。到最後,商人把另外一名女子帶回家做了小妾,而這個女子,骨肉都被吃乾淨了。
亂世和饑荒人命如草芥,誰會在意呢!!!並且在古代,皇權不下鄉,所以一些偏遠村落裡的情況極為混亂。宋朝的時候,人們喜歡紋身,在一些包子店裡,有時候肉餡裡都能隱約地看到肉皮上的紋身,那些肉是從哪兒來的,就不用多說了,而且在一些地區,你在買肉的時候,店家是會問你要米豬肉還是糠豬肉,糠豬肉才是真正的豬肉,至於米豬肉,吃米的出了人之外,還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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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筆鴻毛
當然不是的,殺人了你逃跑的是可能的,抓不到也是可能的,但一了百了是不可能的。
像漢末時期,已經是亂世開端了,關羽,徐庶,典韋等人,都犯過案,第一選擇都是逃跑,你再牛還能跟關二爺相提並論了?關二爺都跑了,你還敢不跑?
第一,殺誰?
殺的人不同,結果就不同。殺一個奴隸,和殺一個官員結果當然是不同。殺死一個奴隸,賠點錢就行了。殺死官員,事就大了,鐵定全國圍捕。
武松殺了西門慶,他沒跑,原因不少,西門慶再有勢力也是普通人,殺了張都監是肯定要跑的,馬上去了二龍山。
殺普通人,就有各種情況了,看你怎麼殺了。
第二,怎麼殺
古代律法有言:殺死人者,斬立決;有故者,減一等;挾恨報仇、情出義憤者,再減一等。
這就是說,按道理殺人是要判死刑的,但有合理原因的,減罪一等,有恨報仇,引起社會義憤的再減一等。
另外:凡謀殺人、造意者、斬。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就是說,有意謀殺的,或者是主謀者,判斬刑。
要是因為財物殺人的,不論主謀附從,都是斬刑。
此外,古代社會是法治與人治的結合,律法也要考慮人情。
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於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 ——【宋】胡石壁意思就是不能因為人情徇私,也不能為了完全守法而違逆人情,權衡二者關係,達到平衡的程度,才是沒有弊端的判罰。
第三,武俠隨意殺?
這是不可能的,有一種說法很流行,叫“皇權不下鄉”,其實這句話是不成立的。
假如皇權不下鄉成立,那麼你是認為古代的“連坐法”是假的嗎?古代的稅收,徭役,甚至徵兵都是按人口來辦事的,不下鄉怎麼辦事呢?
人口統計在古代一直是很重要的,起碼關係到國家的稅收,農業稅是古代是財政收入的大頭,怎麼可能不管呢?
古代的戶籍制度遠比我們想象的嚴格。
說點有根據的,商鞅變法都知道,變法內容就包括編訂戶口,其中規定: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甚至還有規定,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
另外,漢朝承襲秦朝的郡縣制,一縣之內有縣令、縣長、功曹史、縣尉、縣丞、主簿、廷掾、主記室、少府、門下游繳、門下賊曹、門下議曹、門下掾史、閭師、縣佐、縣史。(縣長不是現在才有的,有民萬戶以上叫縣令,以下叫縣長。)
縣下邊是鄉,鄉設嗇夫、三老、遊徼。嗇夫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遊徼掌徼循,就是管律法盜賊的。
再下邊就是,里長,什長,伍長了,里長掌管的是一里地或一百家,什長管十家,伍長管五家。都管到五家了,這種程度還是皇權不下鄉?還有派出所性質的亭長,劉邦的早期職位。
第四,綜述
古裝武俠劇拍的很好看,快意恩仇,但回到現實,真相挺殘酷,五大派圍攻光明頂,很可能出門就被官兵剿滅了,理由“非法移民”。五嶽劍派齊聚嵩山,可能下山了就被大明官兵合圍了,理由“沒有路引”,令狐沖這種江湖浪子,因為沒有路引被士兵甲乙送入官府查辦。隨意殺人什麼的,根本沒有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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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劉三解
這個看法,就和前二十年說欠了錢一了百了一樣,現在“抓老賴”不也抓得嗷嗷叫?
事實上,古裝劇裡的這種描述並不符合古代的真實情況。
中國古代長期是大一統帝國,各個地方施行的刑律是通行的,哪怕是基層管理最薄弱的清朝,縣級機構中,“刑名”和“錢糧”都是並列的官員考核專案,也是最重要的指標。
所以,儘管中國古代的官吏常常為了考績而熱衷於“息訟”,也就是減少案件數,並將沒有訴訟當做教化的標杆,但是,“人命官司”絕不在“息訟”之列,而是重點稽查的物件,就像今天講命案必破類似。
必須注意的是,古代因時因地的不同,導致的基層政權的管制能力有極大區別,比如天高皇帝遠的邊陲地區,或者少數民族雜處的地區,對於“命案”的處理,往往會遵循地方習慣法,比如舊西藏打死一個小農奴,只需要賠償對方一根草繩。
在湘西、鄂西的大山裡,個把過路的商人被人打死奪走貨物,也往往無從查詢,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在帝國的核心區域,比如都城、重鎮,“殺人”是一個並不容易遮掩的事情,比如清末北京和天津的“混混兒”們,雖然吃的是黑社會的飯,有專門的“鍋伙”,也算是一方勢力,動輒上拳頭。
可是,由於“王法尊嚴”的存在,這兩處的混混哪怕是爭地盤“火併”,也不是香港古惑仔電影中的血肉橫飛,而是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比狠”,之所以刀不往對方身上扎,而往自己身上扎,根本原因就是不希望發生命案引來官府的集中打擊。
天子腳下,首善之區,“命案”出現,無論理由,都是在給當管的地方官老爺們“添麻煩”、“找病受”,哪怕是這些流氓、混混兒,也知道和氣生財的道理,所以,絕不會動輒殺人。
同樣,一旦發生了“命案”,官府的重視程度極高,整個城市的地下社會也會隨之運轉,協助官府去抓捕罪犯,在當時出行不出百里的“熟人社會”之中,所謂的“殺人之後一了百了”,絕大多數都是天方夜譚。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重視也是存在“階級性”的,編戶齊民以上的“良民”,自然會在秩序內受到保護,但是乞丐、貧民之流,作為“遊民社會”的一份子,他們的生存就介於灰色地帶,並沒有那麼穩固的保障,完全是看運氣了。
而且,古代社會生存環境惡劣,餓死、病死甚至溺嬰之類的情形非常常見,對於沒有達到“官府重視”層級的“貧民階級”的死亡,除非有“首告”,否則不會有那種主動的干預和保護,因此,只要做好一定的功課,也未嘗不能在殺人之後逃脫制裁。
但是總體上,中國古代社會也不是動物園,基本的社會秩序仍舊存在,古裝劇中的那種狀態純粹是想象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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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歷史風暴
題主的問題是:古裝劇裡,殺了人經常一了百了,古代真的可以隨便殺人,沒人管嗎?
當然有人管了,要不你以為為什麼狄仁傑整天在外溜達,還不是為了辦案,而且辦的幾乎都是殺人案!
為了辦案方便,狄仁傑也學會了武術,即使沒有元芳也可以了!
(狄仁傑之通天帝國中的狄仁傑,其武功可能遠在李元芳之上)
除了影視劇中有破殺人案的情節,單口相聲中也不少。郭德綱著名的單口相聲《九頭案》說的就是一個關於殺人的離奇案件。
這個故事的背景是道光年間,也算是古代了吧,畢竟中國的近代是從鴉片戰爭開始算的,第一次鴉片戰爭是道光20年,在此之前的19個道光年都不能算是近代範疇。所以,九頭案的發生時期大概率是古代。
九頭案牽扯了9頭13命,犯罪分子一一伏法!
在歷史記載中更可以發現,古代大多數時候可不能隨便殺人。
例如,司馬遷的《史記》中記載,項羽的叔叔就曾因為殺人被迫從家鄉逃到了會稽郡。
項梁殺人,與籍避仇於吳中。
可見,在古代殺人是有風險的。
其實,早在周朝的時候,就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殺了人就要在市場上斬首。
凡殺人者踣諸市
劉邦在進入關中的時候和關中父老約法三章,第一條就是“殺人者死!”
到了漢朝成立,開始建立正規的法律法規,經過歷代的不斷增補,到了漢元帝時期法律條文已經高達100多萬字,其中關於死刑就有1000多條,在這樣細緻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下,殺人怎麼能沒人管呢!
但是,無論法律的規定如何,最終還是看執行力如何。當天下大亂的時候,別說殺人,吃人肉都沒人管。
在這樣的動亂之中,弱肉強食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盛行,殺人便成了家常便飯,大家自保都難,誰還理會誰殺了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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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水趣談
當然是不可以的,古代是有一套自己的刑法標準的,而並不是像原始社會那樣鬆散。關於殺人這件事情,是有懲罰標準的。
在古代殺人一定是要為自己所犯的罪行付出代價的,就好比我們現代,如果殺人了,一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的古代雖然沒有像現代法律政策這麼齊全,但是他們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的,平民百姓是不可以隨意的,賴殺人的,如果殺人之後,自己也是要被砍頭的。
古代不是常說殺人償命嗎,但是當時的刑法需要償命的不多,就和現在咱們的法律判死刑的情況也不是很多一樣。
比如說唐朝法律裡有個條文,叫做“夜無故入人家”,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在晚上黑燈瞎火的時候偷偷摸摸的,沒有任何原因進入了別人的家裡。
那麼這家的主人,把這個人給打死,也是不用承擔法律後果的。
或者是說,丈夫不小心是說打死了自己的老婆,或者是家裡的奴婢。這些都是不需要償命的,這就是在當時男尊女卑的條件下,男人所擁有的權力。
還有很多別的情況,比如說開玩笑的時候不小心將對方打死,或者是群毆的時候不小心殺死了自己不想殺的人。
這種在古代都是監禁3~5年,但是並不用償命的。雖然說古代說殺人償命,但是真正償命的條文卻不是很多。
再加上古代的戶籍政策不是那麼的完整,也就是說,如果哪一家人口失蹤了,如果沒有正兒八經的找到屍體的話,官府就會只是立案,而不會認真的去尋找。
除非失蹤的或者是死亡的這個人,是某些達官顯貴或者是有錢人家的人,那個時候官府才會傾其所能去尋找這個人的下落。
拿漢朝來說吧,漢元帝,漢武帝以及武則天執政的時候,就算宰相想要殺一個人,他們也都是會顧慮很多的,因為王子犯法都與庶民同罪,如果宰相服裡面突然死了,一個丫鬟的話,這個事情被告到衙門也是調查,最後查明真相的。
古代是有這種調查機構的,就像現在的警察院一樣,古代的時候叫做大理寺,其實相信我們很多看古裝劇的人都知道,一旦發生了什麼事情的話,人們首先都會去大理寺說明一下這件事情,然後由大理寺人權全審查這件事情,最後找到事情的甄嬛給傷害者一個公平的理由,所以說古代殺人並不是可以隨隨便便的一了百了了的。
這麼一看,其實和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是差不多的,只是現在的法律比當時的要更加的嚴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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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歷史環形社
古代可以隨意殺人?沒人管?我覺得不太可能
首先古代封建社會在怎麼樣也算是有法制的國家,雖然有著各種各樣詬病和特權,但依律辦事還是深入人心的,有句俗語“天子犯法和庶民同罪”,雖然未必真當一會是,但他依然是在告訴普通百姓不要以身犯法。
但我們在電視劇裡經常看到古人仗劍走天涯隨意殺人,然後遠走高飛,其實個人認為,這種人肯定有,但只是少部分。由於古代資訊和交通技術的不發達以及刑偵手段的落後,在古代即便殺了人,很多時候也是不了了之,特別是在荒郊野外之地,根本沒辦法破案。
即便真的抓到人,官府一般都是刑訊逼供(古時候刑訊合法),甚至找人頂罪結案就行了,很多人受不住折磨只得簽字畫押,所以古代辦案的很多流程跟現代化的司法系統比較起來真的差距頗大。特別是很多土匪,殺人劫掠之後往往是一跑了之,官府根本就抓不到。除非是連續、集中在一地作案,並形成了相應規模和特徵的,不然很難有辦法。
但你說那古代真就隨意殺人查不到嗎?可以肆意做做歹了嗎?那怎麼保證老百姓安全?當然有辦法,戶籍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古時候的老百姓很少背井離鄉,除非你活不下去出現災荒逃難,而老百姓要出門所需手續時非常之多的,而且你到了外地城鎮或者鄉里,你一眼就會被認出了。
同時剛才也提到過,古代的交通技術不發達,對官方如此,對老百姓也如此。你難道以為逃難的時候你還可以隨身點外賣嗎?生活、交通的不便利,哪怕官府不追你,你也死在荒郊野外了。
總結古代隨意殺人的,不是沒有,但還是少數。因為你一旦隨意犯案就是在挑戰公序良俗和社會秩序,在當地是會被官方所不容的,法律可不是兒戲,除非你做好背井離鄉的打算。
回覆列表
武俠世界裡,少不了刀光劍影、打打殺殺,本來嘛!武俠就是打架鬥毆的,要是不打架,不鬥毆,不殺人,誰會去看呢?
六大門派圍攻光明頂,死者何止成百上千;聚賢莊大戰,喬峰力戰群雄,擊殺了數百名武林好手……
所謂武俠世界,根本不講法律,不講道義,只講一個道理:誰惹了我,我就殺誰!殺人者,又會成為死者後代的仇人,冤冤相報,沒完沒了。
當然,武俠是武俠,並不是真實社會,那麼,在古代真實社會,可以隨意殺人嘛?
當然不可以!來看看宋朝。
最能反映宋朝社會風貌的,莫過於《水滸傳》了,裡面的好漢都殺過人,連滿口替天行道的宋公明哥哥都殺過人。
宋江怒殺閻婆惜之後,是大搖大擺繼續逍遙快活呢?還是急急如喪家之犬,抓緊跑路呢?
再來看武松怒殺潘金蓮。
武松是個都頭,相當於刑警支隊大隊長,平時就是幹捉賊捉殺人犯的,對大宋刑律比較熟悉。
當潘金蓮聯合王婆毒殺了武大郎,武松悲憤已極,但他並不敢直接殺了潘金蓮、王婆和西門慶,因為他知道無妄殺人,是要抵命的,對於武松來說,最重要的是蒐集有利證據。
武松是怎麼做的呢?
第一步,先找到驗屍仵作馬何九叔,威逼之下,何九道出了實情,交出一塊酥黑骨頭,可以證明武大確實是中毒而死的。
骨頭,是物證。
這便有了物證。
有了人證、物證,武松這才放了心,先殺了潘金蓮,又殺了西門慶,但卻沒殺王婆,因為王婆是教唆犯,並未直接參與犯罪,武松把她交給了官府,讓官府依法處理,最後,王婆騎了木驢,又被凌遲處死,很慘!
從以上兩件事可以看出,在古代,絕不是想殺人就殺人的,那樣社會起步豈不亂套了,凡事都有個法字。
但在兵荒馬亂、戰亂頻仍的歲月,就另當別論了,社會處於無政府狀態,殺人、搶劫如同兒戲一般,沒人追究,這屬於極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