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海風116067626
-
2 # 澤潤村中一池蓮
物業是個社會毒瘤,由於物業的存在,市場無法阻止物業胡作非為,亂收費、不盡責成了物業正當行為,取消物業,居民會自己制定物業價格,會把小區治理得井井有條。
-
3 # 物管培訓
物業費含概的內容18——13項,各項要看這個小區的物業、配套工程、裝置設施的累計。物業管理費的單價也是以物業、配套工程、裝置設施為資料依據進行成本計算來確定。
-
4 # 發990
只收錢無責任,業主家裡衛生費從不打掃,把業主共有的財富全貪汙了,把業主共有的停車位高價賣完了,偷稅漏稅,怎麼定黑社會物業說了算。只有一個地方可以投訴,推翻開發商的黑社會物業。
這兩個問題,問的簡單,實際上卻是複雜而模糊的。
可以說,正是這兩個問題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的糾纏不清,致使物業矛盾叢生,糾紛不斷。
物業費都包括什麼?
這個事情要把它講明白,還真挺複雜。因為還涉及什麼“酬金制”和“包乾制”。這樣說把,對於目前國內的絕大多數住宅小區來說,基本全是採用所謂的“包乾制”。那麼在這個模式下,
按照發改委及原建設部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04年釋出,至今通用)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費包乾制的,物業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公司的利潤。
意思就是,你交的物業費裡面,包括成本、物業公司的利潤,以及物業應該上交的稅金。
那麼這個物業服務成本都有什麼呢?一共九大項,不一一列舉了,主要包括:
物業公司在小區這些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小區共用部位、設施裝置的執行、維護費;清潔衛生費;綠化養護費;域秩序維護費;物業辦公費;物業固資折舊費;等等
可以說,對大多數老百姓來說,平常對這些法規法律不瞭解也不熟悉,許多人就認為,我交了錢,你物業就得“包治百病”。是否是上述範圍內的事情,都找物業解決,解決不了,或者達不到滿意,他就不交費。
對物業公司來說,平常會教育自身員工學習法規,也大致瞭解物業費的構成。但是往往不管份內還是份外的事情能否做好,全部的精力就集中在‘收費’這個環節上。
這也可以理解,畢竟把費用收齊,才能實現企業價值。但也會招致“幹啥啥不行,收費第一名”的詬病。
至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物業收費價格如何確定?
可以說,這是個焦點問題,也是個數十年來難以解決的老大難問題,其中非常複雜。
物業費,理論上說,它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而產生。既然是合同,那麼就應該由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雙方都接受,否則就不是“合同”了。
而現在的實際情況是:
凡新建小區,這個小區在對外出售之前,物業費的價格已經確定好了,並寫入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中。這也是現行法規所確定的。
意思是,各個地方的物價及房地產部門,要根據地方實際,釋出一個物業費的“指導價”。
開發商開發一個樓盤,要結合自身樓盤並根據這個指導價確定物業費標準並報批;然後把這個價格寫入其與自身選聘的物業公司之間的前期合同。而這個合同又包含在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中。
這樣實際上的局面是,購房者只要想買這個樓盤的房子,那麼你就得接受這個小區的物業費價格,沒有任何的商量餘地。否則你就得另去他處買房。
當然,這個前期物業合同的物業費價格並非不可改變,畢竟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業主才是物業服務的實際消費者,業主才應該享有物業費價格定價的主導權。
那麼業主一方怎樣才能把這個主導權變成現實呢?
按現行法規,別無它法,只能是在滿足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儘快成立“業主大會”,並選出業委會。
而這些操作,又是何其之難呢?又有多大的“可操作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