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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人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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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筱易點
這種情況,基本不會發生!
如果真有這種情況發生,不用犯人開口,監獄方面就會主動做出賠償!
一般情況下,犯人刑期滿了以後,除了犯人所在服刑大隊,中隊有檔案之外,監獄局主管釋放部門,還要開具釋放證明,另外,有一些地區的監獄,還要和犯人所在街道取得聯絡,在釋放犯人沒有親屬接的情況下,街道方面還要派人過來接刑釋人員,還要給刑滿釋放人員一定的工作安排。
所以說,釋放一個犯人,並不只是一個部門的職責,最起碼關係到最少兩個以上的部門。
目前為止,還沒有聽說過超期服刑的事發生。
雖然有許多冤假錯案,有的人可能被冤枉進了監獄,但是,超期服刑的事真沒聽說過!如果刑滿釋放人員真的遇到這種事,對犯人來說,可能還是一件好事!
我在呼瑪縣武警中隊工作時,看守所關押的是末決犯。不象監獄關押的是已決犯,有個刑期問題。沒有實踐經驗,回答每個法律問題對我來說,都是挑戰。翻一下有關法律,試談這一問題,拋磚引玉。
1.出現逾期關押,是在進監獄前有個羈押問題。《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裡提到羈押我認為是指羈押場所,有人的行為是違法還是犯罪,情節不清,政策把握不準的,先按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關押在行政拘留所。後發現有犯罪嫌疑,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先行拘留。這種拘留是刑事拘留,關押至看守所。也許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是一處關押場所,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同的。關押手續和羈押物件應該有區別。
而私信向我稱,把行為人關押在派出所5天,問算不算刑期。我認為在派出所關押5天,是違法辦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越過二十四小時。我說派出所違法辦案理由二條:一,派出所人把派出所當成羈押的法定場所,沒有把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二,羈押人最遲不得二十四小時送至看守所羈押,而在派出所羈押長達5天。這是派出所無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羈押場所,羈押期限的規定。
2.有期徒刑的判決書,應明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日折抵,首先辦案的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批逮捕時不得遺漏或者隱瞞。檢察機關也應負審查責任。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調查或最後陳述時,自己有權提及有羈押的天數,以便法院下達判決書時明確刑期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結束。如有出入,在上訴期可以上訴至二審法院。判決生效後,在監獄該犯人也可就在派出所羈押5天折抵刑期提起申訴。該犯人在刑期內未申訴。
3.刑期執行結束,釋放後發現監獄超期關押5天。問怎麼辦?
如果超期關押屬實,在警察局羈押5天漏算,沒有折抵刑期,在監獄多關押5天,該人應提起國家賠償。我翻了《國家賠償法》似乎對不上號,但從嚴格執法角度,對這5天羈押還是應該給予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