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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願意步入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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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溈什庅剘萯莪
非法同居是沒有取得結婚證,不被國家法律保護。如果沒有取得結婚證就意味著這段生活可能會因為對方的離開,背叛,第三者插入,孩子沒有戶口等等的問題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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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優雅雪梨fA
同居好,無力買房,又可省了高價財禮。只要兩人情投意合,又不請客辦宴席,不干擾它人生活。這也合情,至於法理,也出於無奈,法再大,不外合人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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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鄧再勇
民法典頒佈後,只有非婚同居而無非法同居之說;因非婚同居屬於你情我願的私法範疇,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只是不能產生與結婚同居相同的法律後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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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由杏桃
非法同居,顧名思義,非法就是違法亂紀,最討厭這違背道德淪喪行為。難道是社會進步,難道是人類進步,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人在做天在看,人生遊戲要按常理出牌,否則玩世不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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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美容
非婚男女自願同居生活,不違法但不受法律保護,非法同居違法,抓住要承擔法律責任。
改革開放,政策放寬,你情我願的事,最多擾亂社會治安,缺德失品,公安機關一般不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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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唐伯虎的粉絲
同居者已經構成非法了,這本身就是犯法之事,也是掃黃打非的一項重點打擊物件。
是一種明知故犯的藐視法律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法律制裁和教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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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國式1960
非法同居,這種現象在社會里它只是隱藏式的有所存在,但是它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這種同居對家庭、工作單位、及社會生活中造成影響的製造者,是會受到社會公理和法律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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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0後的油膩大叔
現在沒有非法同居罪,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可能涉嫌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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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謝刀
非法同居是簡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式,人們也能理解,也應對了社會上有證本的婚姻家庭不穩定的狀況,優點在於分手方便;也無需結和離的麻煩;也就節省了資源和時間;心理上還有正式頭婚的優勢。至於說造成了影響,有些扯淡了,人們不在乎什麼德,什麼道,也沒閒遐時間關心其他事。非法同居,是高階的生活方式。也是人們生活總結的思想閃光點。也是天人合一的思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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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星泉法評
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非法同居這一概念,但非婚姻關係同居確實大量存在。合法與否,後果如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第一種情況,雙方均為單身男女同居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單身男女未婚同居,在當今社會已是一個普遍現象。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上,均不應該及其否定性評價。但是這種未婚同居,可能會產生財產糾紛以及非婚生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也是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建議就相關問題提前做出決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種情況,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又發生同居關係的,違反夫妻忠誠義務。不僅如此,如果二者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對於明知者可能會構成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種情況,和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的,構成破壞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未婚男女同居需要處理好雙方的財產以及非婚生子女問題,對於同居問題法律或社會無權干涉。但是同居一旦觸及重婚或破壞軍婚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為法律和社會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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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紙家書
這裡涉及到一個概念:什麼叫“同居”?
從咱們老百姓的理解上,沒領結婚證的異性之間長期共同居住,就叫同居。例如,戀愛期間的年輕情侶共同居住在一起、喪偶老人晚年找個伴兒搭夥過日子,等等。
但是,從法律上,按照最高法關於《民法典》解釋:
“同居”,指的就是“非法”的概念——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所以,現在已經不存在“非法同居”一詞。同居,本身就是非法的。
這裡我們不咬文嚼字,按照常規思維把同居分為兩種型別:
一種型別是,雙方均未處於婚姻狀態,長期共同居住在一起。說白了,就是男女雙方搭夥過日子、不領結婚證。這種行為,不違法。在不涉其他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無須承擔法律後果。一種型別是,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但是兩人長期共同居住在一起。這種行為,嚴格意義上才叫做“同居”(非法)。同居,不大會涉及刑法(除非軍人),還是屬於民法的範疇。在中國《民法典》相關法條中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麼,一旦發生這種行為,會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家庭破裂。與他人同居者的配偶提出離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准予離婚。財產損失。因為同居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利要求經濟賠償。從以上可以看出:好像後果上並不嚴重,似乎就是離婚、賠點錢而已。但這種行為造成對當事人尤其是無過錯方的精神影響、對原生家庭的影響、道德上的愧疚,即便無法量化衡量,也恐怕是長期的、持續的、負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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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有證據,如有證據,非法同居產生的後果(如非婚生孩子的撫養問題等)需要承擔法律後果。有些問題還不明確,如非法同居女方事前不說,事後說是強姦,這就要看法官的判決了。刑法上對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婦女願望”, 但這太抽象,事前還是事後也不明確 ,另外違背婦女願望也很抽象,自願嗎?還是強迫?如果沒有證據真不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