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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常心心平氣和

    現在有的城市的電力公司是不接受任何小區的電力移交的,因為小區即使是一表一戶,也是開發商自行安裝的電錶,電力公司要全部更換,而且移交的不僅僅是電費的收繳移交,還有小區的線路,變壓器等電路設施裝置,不接受移交每次只需要向物業收取總表的電費就可以了。維修維護那些設施裝置就和電力公司沒關係了。

    如果是開發商的物業,物業也不願意移交,可以捆綁收費,而且電費繳費是交的高壓,不是使用者所謂的商業和民用的低壓電費。

  • 2 # 銳眼說小區

    這個問題提的有些不明究裡,不知道題主提的“物業移交供電局管理”是指些什麼呢?

    可以肯定地說,所有小區,每家每戶都有至少一隻電錶,但是有電錶就能表明是供電局管理的嗎?那倒未必,供電局管理的只是屬於其產權的設施。

    再來說說移交的問題。

    一、物業公司對於小區裡的任何資產都沒有處置權,更沒有所有權,又怎麼有權利把供電設施移交給它方呢?按題主的邏輯,物業服務公司是不是也可以把小區裡的公共房屋也移交給它人呢?

    二、物業公司也不是小區裡的業主,自然就沒有權利表決屬於小區業主權利的事務。既使物業公司有職工在小區內有房,也是屬於個人的權利,不是物業公司的權利,更不能代表物業公司。

    三、小區供電設施在移交前,其產權是屬於開發商,用電戶頭也是開發商,移交的義務和權利,或者說申請驗收移交的主體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服務公司。

    四、小區供電設施的移交,並不是一方想移交就能移交的,既使是無償移交,也要按供電公司的標準、規定及當時的政策執行。不要想當然地以為白把資產給人家,人家就高興,就接受,想簡單啦。

    五、不管是開發商聘用的也好,還是小區業主聘用的也好,還是小區業委會招標的也好,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供電設施及其它任何設施,都僅僅是管理維護的責任,沒有任何的處置權。

    六、從主觀和客觀方面來說,供電局都不會輕易地接受居民小區移交來的供電設施的,這一點,就不細說了。除非國家和政策,並且這個政策還要對供電公司有強迫性,否則,那就是夢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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