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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R老槍

    勞動者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要看用人單位存在什麼違法行為,或是什麼原因造成勞動者辭職的。

    1、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如工作太累、家裡有事、學習發展等理由,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辭職,並與公司辦理了相關離職手續,到時間結清工資及相關費用就可以走人了,沒有所謂的經濟補償金。

    提問者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是不能自己提辭職走人的。

    2、勞動者若能舉證公司存在有違法行為導致“被迫辭職”,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存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任一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公司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問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看看用人單位存在有這些情形,如果有,收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3、應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未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可主張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如果連續二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意,必須是連續二次,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本應與勞動者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與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其雙倍工資。

  • 2 # 王付軍624

    首先要分析一下原因,為什麼想離職,

    一,是由於單位的原因,這個就比較複雜了。

    二,個人原因,這個你自已應該比較清楚了。

    下面來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是你感覺單位管理混亂,人事關係複雜等等太多讓你看不順眼的事情。因此產生了離職的想法,我建議你試著換個角度看看,也許就會有不同的感覺,明確告訴你,每個單位都有問題,如果你因為這些問題辭職,那麼到了下一個單位,你還會辭職的。

    下面說一下由於個人原因想辭職,那就儘快按單位規定進入辭職程式,在正式離職之前繼續做好本職工作,最後的工作時間對個人下次入職新單位有很大影響的,如果你是中層以上人員,在同行業就業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要維護好自已的職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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