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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醉酒的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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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景軍律師
乍一看,好像三個人一塊去找工作。其實是招事惹非、無事生非吧?
一、關於“找事”的問題
從法律角度講,“找事”屬於尋釁滋事。情節較輕的,構成行政違法;達到一定程度,則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這是其他兩人要負的法律責任。(當然,還可能由於一人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補償,此不贅述)。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關於“一人致死”的問題
具體要對此人的死亡原因做出認定。題幹所設一人死亡的原因系對方傷害,這裡的傷害很模糊。是對方在自衛的情況下造成死亡的,還是因為防衛過當造成的,或者是在雙方衝突中其他原因導致?這裡題乾沒有說清楚。若對方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則對方不負刑事責任;若對方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或者殺人),則對方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三、關於正當防衛
按照《刑法》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題幹所說找事,是否存在雙方相約鬥毆的情形?這個情況可能涉及雙方聚眾鬥毆,則另當別論。
責任肯定是有的/同時也逃脫不了法律追訴/其實.這種情況很多/三個人己成為團伙/實屬為邦兇/但在起訴方面/可能責任不是那麼直接/.負有間接責任/同時.也逃脫不了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