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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儒雅海浪X

    土地租賃是指村內空閒地租賃合同法規定最長是20年。土地承包最長三十年。土地承包七十年明顯違法,因為承包期太長等於變相將集體土地出賣了。

  • 2 # 農村一山貨

    農村土地的承包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而且農村土地的承包關係是建立在村集體與村集體同部成員(農戶)之間的,當村集體作為土地的發包方與村集體內部成員(農戶)也就是土地的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會明確註明土地承包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比如,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時間在是1998年7月,承包期限是30年。那麼村集體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是耕地的話就會註明:1998年7月1日始——2027年6月30日止,期限30年;是草地的話只需要在1998年的基礎上往後推30年或50年,林地的話也如此。

    土地租賃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之一,它同樣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舉例說明,如果你租賃農戶家的耕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話,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27年,草地和林地的租賃期限同樣不能超過農戶的承包期限。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只有村集體同部成員才有承包的權利,所以說土地承包合同70年有效嗎?就要看承包的是什麼型別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和草地的話,就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沒有效;是林地的話,有效。

    同樣的,土地租賃的期限只要是在土地承包期限範圍內都有效,超過了土地承包的期限則無效。

  • 3 # 淮北日月升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效力問題。

    先看看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華人大頒佈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規定,後者是特殊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無效的,應當調整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應當調整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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