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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維權一本通

    【解答】

    產假假期和帶薪年休假並不衝突,產假假期也不能計算到帶薪年休假中去。

    【法律依據/條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參考案例】

    (2015)黃民初字第11399號勞動爭議判決書

    雖然張某在2014年和2014年休產假,但依照法律規定,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某公司稱,在產假期間不用安排年休假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評註】

    但員工請病假超過一定期限,就不應當再享有帶薪年休假了。具體的期限是:1-10年員工,病假超過2個月;10-20年員工,病假超過3個月;20年以上員工,病假超過4個月。

  • 2 # 善世服務外包

    可以呀

    年休假是指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時間的帶薪假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由此可見,年休假作為一項法定休息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產假是指合法生育的在職婦女於生育前後可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與產假兩者屬於不同型別,又是相互獨立的法定假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勞動者依法已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不可與年休假相抵,也就是說當年是否已休產假,不影響年休假的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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