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答:證人證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二)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
(三)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四)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以上所述,本質是指對證人證言的形式審查。 事實上,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如證人講那天晚上從被害人家逃出的兇手好像是張三,實際上兇手是像張三的另一個人;還有的證人出於種種原因,故意歪曲事實,作虛假的陳述證明。這些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否則就可能會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縱了壞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於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於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問: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答:證人證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二)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
(三)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四)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以上所述,本質是指對證人證言的形式審查。 事實上,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如證人講那天晚上從被害人家逃出的兇手好像是張三,實際上兇手是像張三的另一個人;還有的證人出於種種原因,故意歪曲事實,作虛假的陳述證明。這些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否則就可能會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縱了壞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於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於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