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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本草天道年

    看你怎麼取名字了,但是本人建議你還是自己取名字,看看自己對那方面擅長,喜歡那些事物,不要去看著別人火了或者粉絲多了,去模仿,這樣是行不通的,堅持自我,發掘生活中你感興趣事,上傳到網上,分享給大家!關注你的人會更多,會慢慢的記住你……特有的暱稱!希望對你有幫助我是山東松子

  • 2 # 白塘主

    你如果是有註冊過公司,你就知道了。公司名字有非常多重複的,你只能跟他相似,但你不能用同樣的無法註冊。

    而且還會有商標保護,很多名字都是註冊過商標的,你用了以後別人可以起訴你,賠的你傾家蕩產。我之前設計了一款logo,用了一個品牌名,後來去查發現是被人註冊過商標的,那能有什麼辦法,還不是隻能重新換其他的名字。

    當時我什麼框架做的都很完善了,但你也沒辦法,必須得換。

  • 3 # 電小媒

    自媒體侵權大多可以歸為著作權侵權和名譽權侵權兩類。透過對著作權侵權類案件整理分析,這類案件的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的。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對於網際網路的行為和生態的規制是司法職能之一,儘管存在複雜的侵權樣態,但是從行為模式上分析法律後果,仍可以發現其中的絲絲脈絡,我將從主體、行為、救濟等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起案例是林志穎微博釋出PS圖片侵權案。該案中,林志穎將某解放軍戰士形象的圖片中的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圖片釋出到個人微博上,後被著作權人發現並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該圖片將作品的主要人物之一的面部進行PS,使作品失去原有的英雄氣概,已侵犯作者的身份權利,故判決林志穎侵權。實踐中,PS圖片的行為在網際網路上非常常見,很多人並不認為此類行為侵權,但實際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未引起糾紛,多為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力。

    保護意識待提高

    從法律上來說,使用者分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者釋出資訊的行為是否商業行為,需結合個案認定,但是否屬於商業行為與案件侵權事實認定的關係不大,很多人對使用者責任存在誤解,認為個人使用者的使用行為不屬於商業使用,不構成侵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使用者在平臺釋出資訊,多數情況下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平臺可以根據“避風港原則”免於承擔賠償,但也存在注意義務,即當侵權行為特別明顯,平臺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臺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平臺與使用者的關係該如何認定呢?

    平臺對於其部分功能,允許使用者使用者進行二次開發,從而形成相對獨立的應用,例如對外掛、小程式等開源或者開放埠的釋放,就能對全網數以萬計的資訊進行抓取。鑑於自媒體快速傳播的特點,很多資訊在第一時間釋出後就能廣泛傳播,這種鏈式傳播的速度可能是權利人希望看到的,但也會加大侵權風險。

    平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於資訊的推薦和編輯往往能引起自身責任,但在移動網際網路的環境中這種現象較為少見,因為根據爬蟲搜尋規則,通常能夠及時定位作品源,所以相對來說平臺的行為較為安全。但使用者對於熱門資訊則往往不加以取捨地複製貼上,侵權現象的逐漸增多。

    引用行為多是對原作者發表作品的連結進行指引,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連結行為。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為了介紹說明某一情況,少量使用他人作品內容的行為屬合理使用行為。從引用者的角度來看,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在引用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資訊展現,但是這種展現一般不影響作者的權利實現,如需進一步閱讀,可以點選連結後跳轉至作者的原作品處瀏覽。因此,實踐中這種案件相對較少。

    引用行為多是對原作者發表作品的連結進行指引,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連結行為。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為了介紹說明某一情況,少量使用他人作品內容的行為屬合理使用行為。從引用者的角度來看,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在引用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資訊展現,但是這種展現一般不影響作者的權利實現,如需進一步閱讀,可以點選連結後跳轉至作者的原作品處瀏覽。因此,實踐中這種案件相對較少。

    救濟方式較複雜

    在身份權利救濟的問題上,他人侵犯權利人身份權利時,應當承擔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但部分權利人以此作為要挾手段,對大型企業提出高額賠償要求已成為一種常態。筆者認為,身份權利的救濟應當符合著作權法制訂的初衷,即彌補給權利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而非成為一種工具化的手段。對於身份權利的救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兩個原則,即救濟的方式法定,救濟的程度與侵權行為相適應,過高或過低的救濟手段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在實踐中對於網際網路侵權後的賠禮道歉或消除影響,可以選擇多種方式,機械地將其理解為一定時間或者空間的做法存在偏差。

    協議代管需注意

    平臺服務商和使用者之間的糾葛也不僅侷限於一紙使用者協議,有些平臺為了擴大影響力,會提供一定的服務,例如給使用者推薦資訊、給使用者推薦熱門圖文或者允許第三方來專門針對某項功能進行外包。

    關於平臺的使用者協議的效力的問題,一般而言,自媒體平臺存在幾種授權條款:第一,作者同意平臺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第二,作者允許平臺使用其發表在平臺的作品;第三,作者允許他人在平臺上使用作品;第四,作者同意作品歸平臺和作者共同共有。這些協議往往都是線上條款,雖然使用者在註冊時已經同意了相關條款,但按照法律規定,其效力處於待定的狀態。因為現實中存在很多情形,例如註冊人可能不是權利人,其不能代表作者放棄權利。

    在委託他人代管的效力問題上,部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委託他人管理自媒體,若出現侵權,法律責任要歸於委託人或者使用者來承擔責任。從合同方面來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關於侵權責任的約定,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對權利人並無約束,權利人可以選擇起訴其中之一或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至於最終責任承擔的問題需受託人和委託人內部解決。

    自媒體誕生以來,就出現了形形色色的糾紛。從根源上來看,侵權行為無論是有意為之還是疏忽大意,都會給權利人造成影響。隨著技術進步,還可能會出現更多的傳播形態,但是追本溯源,權利人對於作品控制,是權利人的行使權利的自主意識,他人必須尊重權利人的意思,誤解或者曲解將會造成更大的矛盾。實際上,透過事後有效的救濟也能合理地平衡權利和傳播之間的失衡狀態。

  • 4 # 酷寶阿依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可以創作,人人都可以發表觀點。與之同時發生的,是自媒體侵權事件的爆發式增長。對於自媒體創作時,使用的圖片、引用的文字以及影片等,很多自媒體人並不是十分了解相關法律限制,中國《著作權法》有著明確規定。所以自媒體要儘量避免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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