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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鎮伯爵

    法院宣判的時候,一般重刑犯都會有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罰。

    為什麼都已經判刑了,還要加上這點?

    因為法律講究的是嚴謹性。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政治權利包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別是被選舉權,其他法律規定,任何人當選為人大代表,就不能被判處刑罰。

    重刑犯之所以加上剝奪政治權利,就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這個漏洞。

    試想一下,一個人如果透過錢,或者農村有很大勢力,然後當選人大代表,那麼法院的判決就無效了。

    有人說,人大代表哪那麼容易,那是你對人大代表有誤解,人大代表不僅僅有全華人大代表,各級政府都有人大代表。稍微有些成就的人,都會被縣裡選為人大代表。

    政治權利,不單單是當官,還包括當選人大代表,和選舉權。

  • 2 # 天上真實

    其實我也思考過你這個問題,我談談個人的想法,應該是基於以下幾點原因:

    1、政治權利也是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些人在獄中也在擔任某些政治職務,此時必須剝去這些職務,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

    2、很多死刑並不是立即執行,也有死緩的也有重大立功改判的!這就是會產生一些問題,開始也許是判了他死刑,不過透過合法合理的手段,這死刑犯可能就只需要坐一定時間的刑期就釋放了,這個時候怎麼辦? 假設說,他開始是死緩,後面關在監獄裡面三十年了,後面放出來了,如果釋放後還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就應該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有部分政治權利是不是 生命結束就消亡的!很簡單,比如說生前的榮耀稱號 獎章 著作等。如果不否定他的這些權利,可能他的著作還會再版還繼續把錯誤思想流傳於世! 在比如說,犯罪分子生前如果有榮譽稱號,如不剝奪就繼續享有,也能繼續給他的後代帶來便利! 這就很有必要需要剝奪!

    這是我想到的原因,總而言之,就是避免死刑犯的政治權利危害社會!!

  • 3 # 壹大師

    當然不多餘,而且非常有必要

    首先,終身和終生是不一樣的。

    終生到生命的結束就完事了,而終身包含生命的未來。

    我們的入黨誓詞就是“奮鬥終身”,而不是“奮鬥終生”,大家自己體會下就行。

    其次,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其中有些權利並不需要活著才能執行,比如出版。

    所以說,中國的無期和死刑,一般都會加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條款。

    其實也很好理解,試想一下,比如吳籤被判了無期,但他的出的自傳還能繼續在市面上發行,為他和他的家人帶來鉅額收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 4 # 泯然眾人焉

    •••死刑犯已經被判處了極刑——死刑,肉身註定且肯定是(一定)要死翹翹的!

    •••既然死刑犯註定是會死翹翹的,那又為何還要另外再加判死刑犯一項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呢?這是不是又是多餘的呢?

    •••死刑犯已經被判處死刑,另外在死刑之上又再加判死刑犯一項剝奪死刑犯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這究竟幾個意思?意欲何為?

    (一),總的來說,剝奪死刑犯政治權利終身,就是要把死刑犯從肉身到精神徹底全部消滅掉!

    或者也是可以這樣說:剝奪死刑犯政治權利終身,就是讓死有餘辜的死刑犯永遠不得翻身!且任何人也不得為死刑犯百年千年萬萬年以後以任何形勢予以給其洗白美化!這有如杭州西湖跪了千年的秦檜父子一般,永生都是無法站立起來的一樣!

    事實上,死刑犯是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的!

    (二),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下面這些方面: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死刑犯一旦被法律剝奪生命,那麼,為了避免法律之間的衝突,就必須要同時依法剝奪死刑犯的一切上述政治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達到消滅死刑犯的肉身,並從精神(意識形態)上徹底否定死刑犯的一切。

    簡單一句話,死刑犯是被全盤否定了的一個罪人,並禍及子孫的政治前途(不能考公務員,不能做官了)。

    (三),死刑犯人是死翹翹了,但是,死刑犯生前所著的文章著作、演講稿、音訊影片、死刑犯透過虛假手段獲得的榮譽稱號、勳章、獎狀、獎章等等,這些死刑犯生前的非物質化的精神類產品,依法必須全部予以查封封禁,且死刑犯的這些意識類的作品和獎品,相應的也不得再在市面上出版和發行。

    簡單說,死刑犯死了之後,真正的是一了百了,啥子也沒有。

    因為,死刑犯的一切都是錯誤的!這是政治權利的一部份,依法必須予以查封並封禁。

    這與近期的吳某凡被捕關進看守所後,吳某凡以前的作品也是全部下架並消失不見了。涼涼!

    (四),死刑犯生前的政治權利產品不得轉讓、轉租、轉借,同樣的,任何公民不得在公眾場合播出及出版。

    死刑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死刑犯生前所有的非物質類的文章和音像製品,其家屬在死刑犯死後,死刑犯家屬也必須予以封存,不得公開。

    對於嚴重的死刑Zheng ZhI犯而言,其死刑犯生前的著作及其它作品,還必須要肅清死刑犯QQF流毒和謬誤

    結語:剝奪死刑犯的政治權利,這並不是多餘的!不但不多餘,還依法保護了社會的長治久安。

    好了,先聊到這兒,下次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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