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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豔8812155431081

    首先咱們國家的鼓勵開荒地的政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對於開荒者來說,國家有法律規定,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於建房。對於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但如果原有開荒者在開荒後又撂荒,後續的開荒者能否取得開荒地的使用權,要看前一個開荒者是否構成了撂荒的事實。如果種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過了兩年都沒有人再打理,可以視為是撂荒。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土地,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可以繼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

    墾荒地的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有幾種情況:

    第一,當地相關政策對墾荒地的使用權期限有明確規定,且墾荒地沒有超過該期限,則該墾荒地的使用權,可以由其子女繼承。

    第二,當地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墾荒地的使用權,則集體可以在墾荒人死後,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其子女也就沒有了繼承權。

    第三,墾荒地直接劃轉成了經營承包形式,死者擁有其經營承包權。則其子女,可以繼承經營承包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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