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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世道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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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葉知秋cs
是否合理我個人覺得是見仁見智吧,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根據公司的轉正制度和績效考核以及在工作當中的態度來衡量新人的轉正,沒達到一定指標和合同當中的附加條件(不能辭職)就不能轉正,對於老闆來說是覺得合理的,這是用人單位留住人的一種手段。上班之前合同都是有明確規定的,你覺得不合理可以不幹。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你覺得這個公司薪酬待遇、升職空間和發展前景對於你來說是有價值的,可以接受這樣的要求,畢竟在這3年的時間當中你可以得到歷練的機會和豐富的工作經驗,等時機成熟再決定是否繼續呆下去尋求更好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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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蘇木晨夕
非常不合理,勞動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最長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如果六個月之後你所在公司還未給你轉正,那麼從勞動發的角度去考慮,你也屬於轉正員工了。
試問,我們可以承諾三年不離職,但是公司能保證三年之後還戶存活嗎?這不是笑話嗎,這中約定非常不合理,公司與員工都由雙向選擇,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與義務,企業並不能要求員工三年不辭職才給轉正的機會,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這樣的企業不去也罷。
並不是說自己的能力會怎樣,只是看起來就是不平等的條約,你能保證三年以後的事情嗎?就比如這次疫情,在去年12月份以前你知道疫情會發生嗎?你能預知到現在疫情會這麼嚴重嗎?如果我們能知道這麼嚴重,武漢還至於會封城,到現在我們還會面臨一罩難求嗎?
也許我們可以把我們未來三年甚至五年的道路規劃得很好,但是你能保證天災人禍嗎?所以這種約定很扯淡。如果在新員工未入職之前就告知說,你們必要要保證,在未來三年不能離職,如果不保證那麼就永遠沒有轉正的機會,我想應該沒有多少人會願意來到這樣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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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愚空於心
不合法,只是一個口頭約定,沒有法律效應。如果你想在這個公司幹,他不合法的東西你也不必有什麼負擔,你可以應下幹著,不想幹的時候走就是了,不必有負擔。當然這種公司肯定還有其他手段限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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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侃侃而談別介意
勞動合同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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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降輸一半兒
新的法規明確規定沒有實習期,沒有臨時工,上一天班都要發工資交保險。前提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很多單位很多員工習慣了以前實習期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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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視職場
老闆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這就是老闆的霸道,也是老闆的無知,典型的“法盲”行徑!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任何一名職場新人,都會經過一個試用期,只要試用期滿,老闆就不能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為其轉正。
而現在老闆以工作3年期作為員工轉正的條件,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是對員工轉正的要挾或阻撓,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老闆這樣做的根本意圖在哪裡呢?其實只要我們稍加理性的分析,便不難發現其中的貓膩。
1、想使用更廉價的勞動力,減少公司的支付成本。我們都知道,試用期的員工往往只能得到正式員工的80%的工資待遇,而且很多正式員工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試用期的員工也是無法享受的。
只要試用期的員工不答應老闆的這種無理要求,那麼他們都只能一直處在試用期階段。這樣老闆便可以一直使用廉價的勞動力。
讓這些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幹著正式員工的工作,卻拿著比他們少20%的薪資待遇。其實我們不要小看這20%的工資待遇,如果像這樣的試用期員工人數基數較大的時候,那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
2、想用這種方式留住員工,防止他們頻繁的流動,降低公司招聘員工的成本支出。我們都知道一個公司的成熟員工一旦辭職之後,公司為了招聘新的員工來填補這個工作崗位,從招聘到最終入職,整個費用的支出將會相當於這名員工的全年工資的3/4。
所以公司為了儘可能留住員工,防止他們頻繁的辭職跳槽,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招聘成本支出,於是公司老闆便提出了這樣一種不合理的要求。
這其實是治標不治本的錯誤管理手段與方法,根本不可能起到實際的效果。如果公司不加強自身的內功修煉,即使能夠留下員工,也不可能留住他們的心,更不可能調動起他們工作的激情和主動性。
3、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員工辭職跳槽率較高。有些公司由於自身的管理上出現了問題,或者是在工作的環境上沒有為員工提供充分的保障,導致公司員工辭職跳槽的人較多。
公司為了想留住員工,於是便透過試用期的員工在轉正之時,給他們這樣一個附加的無理條件。
其實公司的這種做法,完全是一種本末倒置的行為,註定公司的這種想法是不可能實現的,也不可能真正扭轉公司這種頻繁跳槽的現象。
公司老闆對試用期員工,在轉正的時候要求三年內不準辭職跳槽,這是非常荒唐無禮的要求。如果老闆要想真正能夠留住員工,靠的不是這種蠻橫無理的違法行為,而是努力加強公司內在的管理,給員工創造一個更加舒適的工作環境,才能真正吸引這些員工主動留下來。所以題主完全可以拒絕老闆的這種無理要求,向其明確指出這種行為是不合理而且違法的,必要之時,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處理。當然最明智的做法還是及時的離開這種公司的好,否則一旦答應了老闆的這種要求,不知道還會給自己帶來什麼樣的災難與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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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程式碼研究員
合理?合你老闆的理?
籤這個承諾書是沒有意義的。
再說了也不合法啊!因為法律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就可以辭職,不是老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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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ing3
不合理也不合法 這種公司也不正規 國家規定最長的試用期就是6個月 而且要籤3年的合同 這種公司提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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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綸74643971
一切不合勞動法的,無論是變相的還是換個說法的都是不合理的,當然現如今沒幾個守法的企業就是了,培養員工要成本,這是常見的藉口,員工辭職找工作試用在如今社會也是需要付出大量成本的甚至達工資數倍之多,真當人想辭呀,不要綁架人家,都有難處,而一到員工身上就成你不地道了,這些人就喜歡搞這套,畢竟連話語權都在他們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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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久了你的工資待遇是我想要結果嗎?如果是的話可以,公司發展前景可觀嗎?福利待遇薪資待遇是一成不變還是往上漲,三年中我能在這裡得到想要嗎?要是打工那裡都一樣,主要能提現個人價值觀,得到自己需要的金錢和名義,各方面因素提升就沒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