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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壹壹壹乙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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