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民事婚姻糾紛調解,對處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有豐富的經驗。對於婚前房產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那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那些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婚姻法》規定可以看出,這個房產應該屬於“婚前財產”,但是結婚時這個房產又加上看“女方”的名義,如果這個“房產”加上女方名義時一種饋贈或者“約定”,及願意把這個房產和女方共同所有,那麼這麼做也是合法的,這就成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是這麼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房產加上“女方”名義後,就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民事婚姻糾紛調解,對處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有豐富的經驗。對於婚前房產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那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那些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婚姻法》規定可以看出,這個房產應該屬於“婚前財產”,但是結婚時這個房產又加上看“女方”的名義,如果這個“房產”加上女方名義時一種饋贈或者“約定”,及願意把這個房產和女方共同所有,那麼這麼做也是合法的,這就成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是這麼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房產加上“女方”名義後,就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