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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橘貓0410

    如果封殺指的是不能再做熒幕前的工作,那確實可以。

    演員,歌手這些的不算治安管理條例,只要違法犯罪就不行。

    偶像還要再嚴格一點,畢竟是直接作用於粉絲經濟的產物。可能還得有點德育要求。但是這個德育要求很難實現。畢竟,道德標準每個人都有不同。

    至於幕後幕前工作也還是要定義一下,比如導演算不算幕後工作。再比如幕前工作包不包括報刊雜誌。如果禁止舊曝光是不是也應該停止新媒體的曝光,包括微博,ins這些玩意。這這些都是監管上的難題。不是一句徹底封殺就能解決的。

  • 2 # 輝菇娘CC

    一旦觸碰到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必須封殺!作為公眾人物,既然享受由此帶來的紅利,那就必須擔起發揮正能量的職責。現在不少粉絲並沒有非常正確的價值觀,盲目追星,那公眾人物帶好頭,做好榜樣就非常必要,而且義不容辭,要不然就遠離這個圈子!

  • 3 # 孫大主任

    徹底封殺不可取 區別對待 藝人在社會上有很大的影響力 如果行為舉止言談不當 應該區分情況 具體分析 就連惡劣的刑事犯罪分子都有假釋 減刑 不予起訴 等等制度 相信給予藝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被社會所接受 考慮到藝人的社會影響力 他們改過自新的過程要透過媒體廣泛宣傳 接受社會的監督 評價 討論 既要教育藝人 更要教育社會 至於什麼樣的錯誤可以給予機會 需要相當慎重 原則是讓藝人一般情況下不敢觸碰底線

  • 4 # Lankermen

    首先要確定“汙點藝人”的標準和範圍,其次要明確“封殺”的力度,而不是沒有標準的亂政。

    如果按照前一陣有關部門公佈的汙點證人的標準,有些行為,情節輕微的,是應該給人改正的機會的,國家政策一直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懲罰只是手段,救人才是目的。

    對於涉及民族、國家認同等大義方面,一貫錯誤的,和嚴重犯罪的,確實不應該繼續作為公眾人物。但是因為一時不差,屬於疏忽的,也不必一棍子打死。

  • 5 # 人之初性本惡學而善

    對於汙點藝人應不應該徹底封殺,主要詞語“徹底”,我認為是應該徹底封殺,別說什麼改過自新矯枉過正什麼的,這又不是監獄,不做藝人完全可以作其他行業,藝人對普通民眾做正確世界觀的引導應該是其義務,對做錯誤示範和標榜的藝人不要也罷,這社會不缺藝人,缺三觀皆正的藝人,對於三觀不正的藝人最好的就是一棒子打死,象孫悟空打白骨精一樣,不打死就會繼續作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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