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鬱金香137652766

    對故意隱瞞新冠的人,造成無辜被隔離了,可以向其提出賠償嗎?

    這個目前還不知道有無法律依據。但是國家對於故意隱瞞新冠病例的人員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查處。所以對於有新冠病例的人員自己主動向社群街道辦報告病史。及早隔離。造成它人感染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 2 # 江風吹月不商

    國家會對故意隱瞞新冠的人追責的。即然國家都追責了,那麼對他給別人帶來的風險和損失當然要賠償了!要不個人損失誰來承擔?

  • 3 # 不負青春不負你一一順

    對於這種無視法律的人,國家一定會嚴懲,但對那些無幸躺槍的隔離者,政府也會視情況施以援手的,望大家在‘’戰疫‘’的關健時刻,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要象這些人渣那樣,隱瞞行蹤,坑害大眾,妄想摧毀十億華人好不容易取得的戰疫成果。敬請大家再耐心等待幾天,勝利一定是全體華人的。

  • 4 # 冷漠雄鷹

    故意隱瞞新冠是非常惡劣和不道德的行為,給國家帶來人力和物力巨大的損失,造成無辜人員一起隔離,隔離期間所有的費用應由此人全部來付!

  • 5 # 老馬閒評

    可以。

    以非法侵害的名義,向侵害人提出索賠,只要證據確鑿,法院一般會支援你的訴求的。

    特別是在現在情況下,更會從速從快審理,做出對你有利的判罰。

    我們也支援你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 6 # 坦蕩擎天

    可以向其要求承擔被隔離的相關費用、誤工工資及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可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 7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先破下題。題目具體圈定了新冠、故意隱瞞、造成無故隔離,問可否提出賠償,答案是具有提出賠償的權利。訴權是一項程式性權利,來源於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本題的重點是提出的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我想這也是題主想表達的意思。

    本案是個普通侵權案件,提出的賠償能否得到法院支援,就要看侵權能否成立。侵權四要件: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只是被隔離(疾病特殊,出於公共利益考量,隔離必須),並未產生明顯的損害,損害事實都不存在,侵權不成立,因此提出的賠償顯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援。

    我們把問題進行延伸:如果是將普通流感傳染給他人,該他人因流感住院花費醫藥費若干,身體遭受痛苦,一週不能上班,提出的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援。流感這個疾病很普遍,傳染性也強,被傳染的人遭受痛苦確定,很可能還要支出醫藥費等。由於前述假設很普遍、具有代表性,作為型別化案件研究很有必要,對於案件如何裁判都具有指導意義。

    首先,流感通常普遍發生在某個季節、某個時段,傳染性很強,一旦爆發,感染的人數通常眾多,不能查明傳染源,無法分辨是被誰傳染;

    其次,醫學上的流感病毒的致病機理和傳染機理較為複雜:究竟是每人體內都存在流感病毒,遇特定環境才使病毒活性增強從而顯現病症還是流感病毒只通過傳染髮病?如果只是傳染,那麼病毒最初是怎麼來的?另外,是隻要接觸流感病毒就被傳染,還是體內病毒積累到一定程度才顯現症狀被確診感染?

    再次,臨床上存在個體差異,體質不同的人暴露在病毒環境中,是否感染髮病結果可能不同;最後,根據流感病毒的傳播途徑,病毒存在一定的存活期,可以形成氣溶膠或者飛沫存在空氣中,從技術角度看飛沫來源很難查清,或者較短時間內易感人群可能接觸眾多傳染源,無法分辨病毒來源。如果傳染源、傳播途徑、易感人群等因素不能做出醫學上的權威認定,因果關係很難被認定成立;

    第四,主觀過錯,這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因素。流感作為傳染病具有潛伏期,在症狀未顯現之前,由於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感染流感病毒,此時將病毒傳染給他人不具有主觀過錯。在潛伏期過後症狀顯現時傳染他人的,如果認定存在主觀過錯,至少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認識到自己得了某種疾病且這種疾病具有很強的傳染性。推而論之,如果認為將疾病傳染他人作為侵權型別,社會整體需要了解某種疾病的發病機理、臨床表現,該疾病傳染性極高作為普遍認知,而這顯然對於社會整體的專業知識要求過高。

    以答主微薄的醫學知識僅知,身體產生了某種症狀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比如發燒、咳嗽、流涕、嗜睡、頭痛、痙攣等都屬於症狀,導致產生前述之一的症狀可能是因為感冒、發炎、過敏、劇烈運動等等,只有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或者藉助醫療裝置和專業的檢測手段才能準確得出產生該症狀的具體原因,作出正確的診斷從而加以治療。即便意識到自己得了流感,客觀上將流感病毒也傳染給他人也很難認定存在主觀過錯。以自己罹患疾病並傳染他人作為侵權樣態進行研究,自己患病在先,爾後傳染他人,行為人自己因對罹患疾病為排斥態度,通常認為理性社會人都希望自己身體健康。罹患疾病不僅不應被苛責和非難,反而應給與同情和關愛,這也是文明社會的要求,因此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行為是後行為即傳染行為。如果將罹患疾病傳染他人整體進行認定,如認為侵權,實屬“先傷己,再傷人”、“未傷敵人八千,先行自損一萬”,如果不能達到“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的方式加損害於他人”的標準,實難認定構成侵權。

    現代社會是高風險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緊密。流感系常見傳染病,已經能夠用較低的成本進行控制和治療,造成的損害也可能夠被接受。如果將罹患流感並傳染他人作為侵權得到支援,

    其一,將極大的犧牲社會個體自由;

    其二,認定因果關係檢測的成本極高,從成本核算的角度得不償失;

    答主的結論是,以被他人傳染普通流感為由提出賠償請求的,通常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迴歸到本題目,如果是新冠病毒,情形又不一樣:

    第一,新冠病毒作為新出現的病毒目前缺乏成熟的治療手段,雖然能夠痊癒,但是存在較低的致死率,雖然較低但整個社會仍不能承受,犧牲短期自由換取健康實屬必要;

    第二,以當前的宣傳力度,新冠病毒的危險性大和傳染性高應該是普遍共識;

    第三,以現在的隔離狀態和檢測、追蹤手段,病毒傳染源較流感病毒易於確定。

    另外,各地不遺餘力宣傳防控新冠病毒的各項規定,仍然故意隱瞞的,違反防控規定,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答主認為,故意隱瞞新冠病毒,違反防控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被認定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要高於主張“因流感病毒傳染他人”的行為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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